Ⅰ 我媽媽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單位未替她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讓單位賠償
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的程序: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勞動糾紛證明,比如沒發工資,就找證據證明沒發工資,工傷就找證據證明存在工傷,等等
4、身份證明,你自己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用人單位證明,比如工商登記資料
5、上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得交納一定的仲裁費用
辦理程序: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保障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費標准: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規定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1、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集體爭議案件,50元。
2、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標准為:仲裁申訴人為1至2人的每人收取300至400元。3人以上的每人收取處理費100—200元;處理費收費標准最高不超過3000元。
承辦科室:勞動爭議仲裁庭
Ⅱ 你好,之前我在單位沒交社保現在我到退休年齡了可以讓他補償我沒交的那一部分錢嗎
我認為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你必須這樣去做,因為原來繳費就是單位交一部分,你自己交一部分,我們這里的情況就是這樣的。
Ⅲ 我在公司工作25年已超過了退休年齡但公司一直未給我買養老保險應如何補償
建議你到 社保局查詢一下, 看看是否符合以 下視同繳費年 限。
社保法第十回三條內 國有企業、答容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Ⅳ 公司未給員工交社保,到退休年齡後還能主張社保補償嗎
你應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以下事項:
1,要求單位補繳2008年1月1日前的社會保險;
2,要求單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復工上班。
3,你需提供證明你在本公司工作的證明,如開資的銀行卡列印單或開資條,出勤卡,工作記錄等能具體證明你在公司工作。
A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事項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B,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你與單位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應要求單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復工上班。如果單位仍堅持辭退你,你就再加一條要求,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此條申訴,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你與單位已被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已賦予了這樣的權利義務。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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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巳過退休年齡,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交醫保的賠償金和未交社保的經濟補償金,法院能否支持
不予支持源。
已過退休年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主體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雙方是勞務關系,工人提供勞務,用工單位支付勞務費。要求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號
18.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Ⅵ 合同未到期,已到退休年齡了,並且單位沒有給交社保,公司要給我解除而合同,應該怎麼要求賠償。
主張公司補交社保 解除勞動合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協商不成 到公司 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您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58-63條。
Ⅶ 在一企業連續工作16年,達到退休年齡,但企業一直沒有給繳納社會保險,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向企業要求賠償,
企業是不會直接付退休工資的,要麼你要求企業為你補繳16年的社保金,但同時個人部分你自己也要補繳
Ⅷ 退休後發現單位未交和未足額交社保應如何賠償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其實單位不給你交社保,個人很吃虧,特別臨近退休。根據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這個是沒得補償的。
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所以,社保方面是可以得到賠償。
至於因公受傷呢,按工傷理賠!
首先要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計算賠償數額——要求賠付。不成,申請工傷賠償糾紛仲裁維權!
需要注意的是:1、單位應當在受傷後三十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的受害人或其親屬應當在出事故受傷後一年內提出。
2、申請認定時需提交A、身份證復印件,B、勞動關系證明,C、看病的病歷資料。D、如是交通事故引起的還需提交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其次,賠償數額根據個人、各地情況不同而不同。
祝你好運!
Ⅸ 企業未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退休金 企業該怎樣賠償職工
你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勞動監察大隊報案,有他們立案調查。符合的會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9)到了退休年齡企業未繳納社保賠償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還指出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若干問題: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