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2016年退休的按事業單位為什麼現在要重新計算退休金
2016年退休人員,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的退休金,也不會重新計算,只有在原退休金的基礎上調整 ,除非有極個別的,有著特殊原因的人員,經上級部門批準的,才有可能重新計算審理。
B. 2016年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調整什麼時候到位
以濰坊為例子,已下發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起退休按新標准核算發放養老金。
對以前的過渡中人的核算也在做准備工作。估計18年6月底前。重新核算後大部分過渡中人的養老金應等於或稍高於2014年10月前同等條件退休的「老人」。
機關事業單位基礎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與企業並軌。今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單位首次實現養老金同步調整。為更好協調各地養老負擔,保障養老金能足額發放,同時,統一調整有利於平衡地區差。
由於中人養老金在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工資增長率、數據採集等諸多方面的復雜性,致使各地的中人養老金正式方案歷經幾年都難以出來,也使得自2014年10月1日以來陸續退休的中人統一按照2014年9月份以前的工資標准計算預發養老金,也就是人們說的臨時生活費。
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12 月31 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百分之十。第二年(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從2017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將按人均月增277元的標准上調,為歷年來最大。昨日,人力社保局發布養老金上調方案,調整後的月人均養老金水平將從目前的2773元提高到3050元,首次突破3000元大關。據悉,1月、2月增加的養老金將在3月15日銀行發放養養老金之際一並補發到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將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根據過去視同繳費年限的長短,並進行新老辦法的對比,通過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能夠基本保證其養老金待遇不降低。
C. 2016年4月退休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為什麼不執行新的工資政策
2016年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標准如下: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回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答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標准為:行政管理人員,從省部級及以上至科員及辦事員分別增加1100元至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方面,教授及相當職務至助教及以下職務分別增加700至260元。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工資按本人退休前「崗位(職務)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是獨生子女的增加5%。既 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5%計發,以此類推。
職務補貼、生活補貼、保留補貼 不扣。 醫療保險等不再扣。
如有疑問,請去社保櫃台咨詢,或者電話12333咨詢
D. 2016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今年還漲工資嗎
2016事業單位退休員漲工資新政策何規定呢?面起解 、201612月31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員(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差額供款事業單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調整政策勞合同制工)自20161月1起調整基本養金 二、退休員按繳費限(含視同繳費限含折算工齡同)調整基本養金繳費限滿10及其退休員繳費限每滿1每月增加3.5元;繳費限滿10退休員(含建設征農轉工退休員)每每月增加35元;繳費限滿15建設征農轉工退休員每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金水平2513元/月退休員(包括高級專業技術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按繳費限調整養金基礎再按述辦調整基本養金:繳費限滿30及其每每月增加45元;繳費限滿20滿30每每月增加40元;繳費限滿10滿20每每月增加35元;繳費限滿10(含建設征農轉工退休員)每每月增加30元;繳費限滿10建設征農轉工退休員每每月增加35元述員調整基本養金超2773元/月 四、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金基礎退休員再按列絕額調整基本養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金前月養金低於2513元每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金2513元及其低於3500元每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金3500元及其低於4500元每每月再增加50元;養金4500元及其每每月再增加30
E. 到2016年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工資怎麼算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工資按本人退休前「崗位(職務)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是獨生子女的增加5%。既 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5%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
職務補貼、生活補貼、保留補貼 不扣。 醫療保險等不再扣。
F. 機關事業單位2016年退休今年工資怎麼提
2016年退休職工抄增加基本養老金,按2015年度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6.5%整體調整,機關事業與企業退休職工同步調整,但調整比例會適度低於企業,具體辦法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以下提供河南省的規定,可供參考:
G. 2016年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如何調整的最新相關信息
按6.5%左右提高企抄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即包含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公管理的社團組織的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都屬於調整對象。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2016年將繼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寫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H. 2016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怎麼算。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對應的待遇存在差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詳細了解。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I. 2016年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怎麼計算,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標准
勞動者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符合享有養老保險金的,應當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詳細了解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政策,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對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做出如下規定: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按照政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項目好幾項,其中第一項是
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 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