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職工死亡之後一直沒有去領安葬費 工資還會繼續發嗎
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會繼續發,但是滿12個月沒有進行生存認證的,就會被停發。所以,就算繼續發也不會發超過12個月,而喪葬費+一次性撫恤正好比12個月工資要多一點,等辦理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時,會從中扣除多發的養老金。
而在職職工死亡,會從次月起停發工資。
Ⅱ 蘭州市電機廠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撫恤金工資怎樣結算
這個月工資,不是你母親生前的實發工資,一般都是按當地上年度的社平工資作為發放基數,回我查了一下答2010年武漢社平工資是3275,乘以十,喪葬費應該是32750元,再加上3個月的撫恤金9825元,合計為42575元.單位說應該發三萬六多一點,可能是按2009年的社平工資計算的,2009年武漢市社平工資是2770元,2770*10+2770*3=36010元,跟你單位說的數字基本相符。
Ⅲ 關於退休老人去世以後工資發放和社保問題
Ⅳ 退休職工去世後可補發多少個月的工資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Ⅳ 退休職工死亡後所發的工資怎麼處理
退休職工死亡後,基本養老金應當發放到死亡當月止,近親屬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並進行死亡待遇結算。沒有及時申報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直發放基本養老金的,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退回多發放的基本養老金,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
Ⅵ 沒退休的職工死亡後還能領幾個月的工資
現在各個地區和省市,都不一樣,你說的不是領取工資,而是按照工資計算的喪葬版費以及一次性權的救濟費,你只能咨詢你當地的社保部門,他們才知道,國家原來有一個統一規定,現在各個省市很少執行的,各自都有自己的規定,樓上的回答,是事業單位的,不適合企業單位,規定是不一樣的,
Ⅶ 退休職工死亡後工資還能領幾個月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以及《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一、如果逝者是企業(含央企、國企)在職和退休職工的話,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
2、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3、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4、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二、如果逝者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含在職和離退休),則享受以下待遇: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4、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Ⅷ 蘭州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工資怎樣結算
我還是不會算,麻煩幫我算一下。我母親是八月六號去世的,是企業退休職工。
Ⅸ 退休職工死亡後工資還能領幾個月
如果是公務員的,那死亡之後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企業退休的,那要按照各自的非因公死亡待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