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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中央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納入社保

發布時間:2021-10-17 04:48:05

『壹』 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退休人員是否參加2020年養老金調整 發放時間

「退休「中人」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我國實施養老保險並軌制度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國家規定,這部分人的退休養老金採用「中人過渡法」進行計算,各個地區都在積極開展中人養老金補發工作。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中人」有兩類:一類屬於企業人員,一類屬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2014年10月1日前,只有企業人員才有「中人」的說法。2014年10月1號,企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改革,「中人」才有了兩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納入其中也開始繳納社保費用,和企業人員一樣,用同樣的標准繳費,用同樣的標准計發養老金。
具體補發多少,主要看退休人員哪一年退休,從2015年開始10%,2016年補發20%,2017年補發30%,2018年補發40%一直到2024年補發100%。
據了解,養老保險中的 中人 。統帳結合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除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之外,另加一份根據工齡系數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通俗的說, 中人 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經參加工作,《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之後才退休的機關事業人員。國家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職工相同的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都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

『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進社保拿工作界定年限(即2014年以前和以後)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叄』 在京中央機關退休人員養老金改為社保卡發放了嗎

在京中央機關退休人員養老金改為社保卡發放了。其實全國大部分地方的退休人員,他們的養老金最終都發放到社保卡。

『肆』 企業僱傭退休人員還需要給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嗎

社會保險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故針對此二者進行分析,(1)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家庭(個人)僱傭的人員、到單位實習期間的在校生、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於工傷保險調整范圍。」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19條第(三)項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屬於工傷待遇的排除范圍,其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屬於《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不過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文件)第4條中也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從上述中可見,各地並未明確強制規定受聘單位必須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其中南京、廈門、北京等地已明確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辦發〔2005〕9號文件,規定了離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可參照執行。(2)關於養老保險方面:
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因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4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觀之,立法者認為:因退休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終止,否則無需強行終止期限未屆滿的勞動合同,但其前提是勞動者退休時能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離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再次聘用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其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從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方面探析,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3、無約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必須把養老保險金作為經濟補償金支付已聘用退休人員?根據前述分析,退休返聘人員與受聘單位之間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屬於民法領域關系,關於工作內容及權利范圍均由聘用協議約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2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第4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

『伍』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到底是由社保承擔還是由原單位承擔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5)在沈中央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納入社保擴展閱讀: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陸』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移交社保工作什麼時間開始

1、什麼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2、社會保險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共濟性和普遍性三個特徵。
3、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有哪些?
答:社會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資助並承擔最終責任。
4、社會保險的原則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的原則是: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原則;待遇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5、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聯系與區別?
答:聯系: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本質區別:二者性質不同,目的不同,資金來源不同及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
6、什麼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
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是指政府在機關、事業單位范圍內,經過立法,對因年老、患病、傷殘、失業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7、什麼是養老保險?
答: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8、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
答: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適當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9、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是什麼?
答: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包括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機關中的全部工作人員和各級編制部門認定的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員。
市人才開發中心存檔人員(不含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中的聘用人員)、原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已改制為企業的單位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請人員從2004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0、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繳納標準是什麼?
答:單位按養老保險范圍內工作人員上年度末繳費工資(以下均簡稱「工資」)與離退休、退職人員月離退休、退職費總額之和計提24%,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個人按在職人員上年度末工資計提3%,差額和自收自支單位個人按在職人員上年度末工資計提4%。
11、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答: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為:機關單位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基礎工資和省統一保留的津貼補貼和獎金。事業單位包括職務(等級、崗位)工資(固定部分)、津貼、獎金(活的部分)、省統一保留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個人繳費基數。

12、繳費個人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與單位繳納部分同時向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繳納;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納部分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委託財政工資統發中心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13、社會保險費能減免嗎?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14、對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處理?

答:參保單位應按時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對逾期不繳或少繳養老保險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個別單位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的,可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以緩繳。緩繳期一般在三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在經批準的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但需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補繳基金利息。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者,其間斷時間或不按規定繳納時間皆不得計算工作人員的繳費年限。
15、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如何接受職工監督?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並保證繳費記錄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繳費個人分發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監督。
16、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的含義是什麼?

答:《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養老保險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個人帳戶是指社會保險承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ll634—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所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社保機構按一定比例將個人和單位繳納的保險基金記入個人帳戶上。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除劃轉記入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作為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基金。
17、我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何時開始建立?
答: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我市市直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保工作人員從1996年1月開始建立個人帳戶。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保工作人員從1997年6月開始建立個人帳戶。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自參加工作、首次繳費之月起開始建立個人帳戶。
18、個人帳戶記帳比例是多少?
具體記帳比例為:1996年1月至2001年12月,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約為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的16%,從2002年1月開始,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為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的11%。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不足部分由單位繳納部分劃入。
19、職工調動工作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時,需攜帶哪些資料?
答:調出人員應憑工作調動通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人員異動表》和調入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函》到業務科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0、個人賬戶如何進行轉移?
(1)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2)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自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按照湘勞社政字[2004]33號文件規定,從2004年7月起。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轉移,一律只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個人帳戶資金。
21、什麼是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
答:視同繳費年限,指實行養老保險前的有效工齡。即: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為本人自參加工作時間起至應該繳納養老保險費時間止這一段期間內的有效工齡。
22、繳費年限有何作用?
答:工作人員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構成,繳費年限用於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是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
23、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有何區別?
答: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繳費年限是單位和職工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用於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是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連續工齡是按國家規定可累計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用於衡量職工勞動時間長短。但由於歷史原因,職工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24、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是否要補繳養老保險金?
答: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和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未參加養老保的人員,不要補繳養老保險金,其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幹部,應補繳養老保險金,從其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到單位幹部職工開始整體參加養老保險的上一個月止。具體補繳標準是:(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單位繳納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計算,一次性繳納。(2)1993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單位繳納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計算,一次性繳納。
25、國家幹部和固定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答:當地政府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日起有效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市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從本人參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間的有效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從本人參加工作至1997年5月期間的有效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
26、停薪留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答:有關停薪留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湘政發(1996)3號文件和潭政辦發[1997]18號文件都規定,按規定辦理停薪留職人員,由原單位負責扣繳。
27、職工由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時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調入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持政府人事部門的《調動通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的轉移。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之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原有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8、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時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後,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由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工作的,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
29、公務員流動到企業單位時,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准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3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辭退、辭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對不符合退休條件而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手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暫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後再將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予以劃轉,讓其繼續投保。在異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按照湘勞社發[2002]91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謀職業或採取靈活方式就業的,可按照湘政發[1997]43號和湘勞社發[2002]56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31、參保單位發生變更時怎樣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
答:參保單位出現分立或兼(合)並時,應在一個月內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分立或兼(合)並前,欠繳養老保險金的,由分立或(兼)合並後的單位承擔;出現破產、撤銷或拍賣時,在財產清理中必須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並為本單位已經離退休人員留足10年的養老保險金。預留的養老保險金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統一管理。
32、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是什麼?
答:國務院文件(國發[1978]104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3)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4)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33、按月領取退休金的條件是什麼?
繳費單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34、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支付項目有哪些?
答: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統籌支付項目有: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按國家和省規定保留的津補貼23.8元(女的另加婦女衛生費)、獎金5-15元。暫未列入支付補貼項目的交通補助費、護理費及部分離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補助費仍按原渠道支付。
35、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形式是怎樣的?
答:目前,市直參保單位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是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委託參保單位代為發放。改制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部分離休幹部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直接把養老金按月存入離退休人員的個人養老金帳戶(存摺),離退休人員可隨時支取。
36、參保人員沒有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手續,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答:按照湘勞社發[2002]24號文件規定,在國家無新的規定之前,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中,凡未達到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5周歲)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含按照和參照公務員條例提前退休的人員),在其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前,除國家已有規定者外,所在單位應當繼續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繳費基數為退休人員被批准退休前的繳費工資。提前退休人員個人不再繳納,其個人帳戶也不再從單位繳費中按比例劃轉。其基本養老金(含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正常調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單位支付,待其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後,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37、參保職工在職死亡後個人帳戶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38、參保者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未領完怎麼辦?
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完的,其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記人個人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39、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養老金怎樣計發?
答:工作人員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後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三部分構成:
(1)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6O%計算的部分;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個百分點。
(2)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15年,從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過20%。
(3)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除以應繳費月數發給的部分,實際繳費月數超過420個月的只除以420。按照這個辦法,一個繳費年限在35年以上的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是退休時工資總額的96%,比按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高1個百分點。
在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如果工作人員退休時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全低於湘人險(1995)92號文計發的退休費數額的,仍按湘人險(1995)92號文計發。
40、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如果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不另發基本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1、養老保險稽核的內容是什麼?
答:養老保險稽核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1)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2)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符合國家規定;(3)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4)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5)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6)社會保險待遇和享受的條件以及生存狀況;(7)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42、參保單位有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答: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3、對參保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社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如何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答:(1)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2)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應全部留存財政專戶,除預留相當於1至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主要用於購買國家債券和轉存銀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養老保險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它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3)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4)基本養老保險金實行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雙重審計制度,並定期向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代表通報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情況。(5)對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或玩忽職守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回經濟損失外,由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從1993年開始進入養老金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請問中央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社保如何處理

和其他當地企業一樣,到參保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並開始領取養老金。暫時未看到額外的政策

祝好

『捌』 退休人員社保繳納至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因此,你這種情況需要延後繳納5年,方能辦理一次性補繳退休並領取養老金。

『玖』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納入社保是咋回事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納入社保,是國務院的規定,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舉措。

國務院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2015〕2號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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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沈中央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納入社保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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