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廣東佛山購買的社保遷回四川成都退休工資有差別嗎
各個省平均工資有區別。退休工資也不一樣
Ⅱ 佛山繳納社保,退休後,戶口在佛山和不在佛山,領的退休金一不一樣
退休金的多與少與是否是本地戶口沒有關系,只要達到退休地退休的條件,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一樣的。
Ⅲ 同等條件下購買的社保廣東佛山和成都退休工資有差別嗎
不同城市消費水平、社會平均工資不同,同等條件退休工資也是有差距的。
Ⅳ 在佛山買社保和在清遠買社保退休後工資一樣嗎
不一樣,兩地繳費標准不一樣,退休後退休金的金額也就不一樣了
Ⅳ 省社保和市社保退休後的工資待遇一樣嗎,有沒有差別
養老金的核定領取金額是根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多種因專素,同時也要根據屬個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因此,退休人員能領取退休金的差別在相同繳費年限和相同繳費基數下省社保和市社保如果參照的社平工資是一樣的話就沒有差別,如果參照社平工資不一樣,就要看哪個社平工資高,那麼那個退休金也就高。
Ⅵ 請問廣東省社保退休工資高還是廣州市退休工資高
當然是廣州市社保退休高啦,廣東省社保是全省范圍統籌的,基數會被其他欠發達地區拖低,一定要注意啊~
Ⅶ 外省戶口在廣州市或佛山市買社保與退休工資有何區別
如果能夠達到退休條件,與是否是什麼戶口關系不大,與本人在職時繳納社保費用相關,兩市之間退休時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高的,相應退休工資也會高些。
Ⅷ 廣東省社保和廣州市社保退休後,養老金待遇問題
廣東省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完全一致,不存在其他地方比廣州市少的問題,知會因為個人情況不同而區別。
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
粵府(2006)96號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年度調整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
(一)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附件1
附件3
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和管理辦法
一、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對象
為所有按規定享受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二、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一)對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補計1993年前視同繳費年限、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個人繳費不足8%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1. 1993年底以前的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本人1993年底前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2×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1+10%)12.5
1993年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也按上述辦法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1993年底前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用全市或縣(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