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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到退休年齡辭退

發布時間:2021-10-08 16:02:00

㈠ 未到退休年齡被辭退

勞動者未到退來休自年齡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准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㈡ 上班12年沒勞動合同,未到退休年齡被辭退該怎麼索賠

上班12年沒勞動合同,未到退休年齡被公司無故辭退,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和未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賠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㈢ 到達退休年齡後繼續工作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了怎麼賠償

退休返聘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只需要簽訂勞務合同或者是聘用合同,所以只適用合同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如果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話很難得到補償

㈣ 合同到期但還沒到退休年齡單位要辭退我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要從2008.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第三次簽訂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1.1前簽訂的次數不算。所以下個月合同到期,你還沒有達到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單位可以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續簽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但是應當按照你從2008.1.1到2010.8滿二年半不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那麼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必須續延合同至該情形消失時為止,否則單位違法,你可以要求單位續延合同,不要求續延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你2008.1.1前工齡一個月工資的賠償,2008.1.1後工齡3*2=6個月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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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國有工廠幹了四年,因到達退休年齡被辭退。能仲裁工廠補助嗎

㈥ 沒有簽過勞動合同的但是到了退休年齡,還在工作,該不該退休金

沒有簽合同並不重要,要看單位或者你個人有沒有交納養老金,如果交了你以後退休就可以拿退休金,如果沒有交的話就領不了

㈦ 我已到退休年齡,與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現公司要解僱我,這種情況能得到補償嗎

無勞動合同有足夠證據表明你在此公司工作(如工資表,工作證,簽到卡,工作服等等),請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有賠償

㈧ 僱傭退休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需要補償么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辭退是否需要補償的,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若未約定的,則不需要支付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㈨ 我在私企工作二十年未簽勞動合同未到退休年齡被辭退有什麼補償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㈩ 辭退已到退休年齡,且已沒有續簽合同的員工是否要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之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種情況終止合同是不存在補償問題的。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二00九年六月八日發布了《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粵勞仲函<2009>1號,以下簡稱「1號文」),該文件解決了兩個問題:1、用人單位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在其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1號文」作為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系統的文件,有利於勞動部門指導用人單位解決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也有利於解決我們工廠多年遺留的部分老員工的勞動合同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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