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人員可以在假釋期間辦理退休金嗎
1:參加社會養老保來險的人源員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間(不包括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2: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判處刑罰緩刑期間,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2. 假釋是否有退休工資
沒有。假釋是屬刑期內的。按規定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期滿後就可以享受了。
3. 假釋人員在企業工作是否可以交納養老保險金
假釋人員在企業工作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根據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社部《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司發〔2014〕14號)的規定,假釋的罪犯,在實行社區矯正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其它普羅大眾同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依據
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
司發〔2014〕14號
四、著力解決社區服刑人員就業就學和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問題
(四)落實社會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實現再就業或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可按規定領取相應基本養老金,但服刑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社區服刑人員可按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等有關醫療保障政策,享受相應待遇。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假釋後養老保險怎麼辦理
對於公民的養老保險的處理,公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專定進行處理。屬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 退休人員可以在假釋期間領退休金嗎
。」《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規定:「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6. 請問服刑期過半假釋在外面服刑有養老金嗎
有沒有養老金是看你有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時候有交納養老保險金,老了以後就有養老金,跟你服刑沒有什麼關系。
7. 假釋期間到法定年令是否可以辦理退休享受奍老金
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
勞社廳函[2003]315號
江西省、廣東省、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你們關於勞社廳函[2001]44號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8. 退休養老人員在假釋期間能領取養老金嗎
您好!根據勞社廳函(2003)315號文的有關規定,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謝謝閱讀!
9. 企業退休職工判有期徒刑後因身體原因假釋還給退休金嗎
刑滿後按判刑之前標准繼續發放養老金並參加以後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10. 93年犯罪,判7年實刑,97年假釋,現退休,工齡應該怎樣算
工齡應按參加工作至退休時間,減去實際服刑時間,也就是減去3年。依據是:
勞動和回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答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 (這是全國通用的)
勞社廳函[2003]315號
江西省、廣東省、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你們關於勞社廳函[2001]44號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