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慶個人社保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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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滿5年時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② 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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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年滿55周歲。
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
渝府發〔2004〕95號
第五條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其他相關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但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權機關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從其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幹部年滿55周歲。
二、個人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年滿55周歲。
特殊工種退休,是指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的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其他相關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
一、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9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的。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審批工作中,應結合企業的實際,做好特殊工種的檢測確定工作,規范和完善企業特殊工種的范圍。具體檢測確定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其他相關退休、退職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或退職。
提前退休,是指納入國家、市級破產、關閉、計劃的破產、關閉、企業的符合相關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或符合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圍和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
③ 2015年在重慶退休,社保繳滿15年,大致能領取多少養老金
700——800元左右
④ 重慶最後一份社保是工人 滿15年 50歲能退休嗎
退休是全國統一夠十五年普通工人年滿5○周歲男年滿6O周歲可以退休
⑤ 重慶社保個人繳費如果不滿15年,但已到退休年齡怎麼辦
現在這類問題靈活處理,如果就差個5年以下的,就推遲退休年齡,直到繳費滿15年。或者當地內允許往容前再補幾年,那也就可以及時辦理退休了。
雖然可以推遲最高10年辦理退休,但是很多人等不到了。退保是最壞的打算。
⑥ 重慶社保辦理退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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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在具備退休條件的當月上中旬向人社局提交材料,材料齊全的,當月審批,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⑦ 到了退休年齡社保沒交完15年怎麼辦重慶市規定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內人員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滿5年時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 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⑧ 重慶社保人員怎樣辦理退休
是失業人保辦理退休的,持身份證去社保中心辦理.
⑨ 重慶2015年退休 沒有退休證嗎
2015年的還沒有出來撒。2014的參考一下 請採納
重慶市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調整范圍
(一)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按照《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
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
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13年12月
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普調。
1.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
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再按照繳費年限分檔增加待遇,即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
加10元;繳費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繳費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間
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繳費年限在3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傾斜。
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