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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退休年齡有沒有離職補償金

發布時間:2021-03-15 09:22:35

❶ 到了退休年齡,辭職是否有補償金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版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權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❷ 到達退休年齡被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不能。因為你是勞務派遣過去的,跟用人單位沒有直接勞動關系,你的社保應該也是派遣公司給你繳納的,你只能跟勞務派遣公司打交道,跟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你也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

❸ 到了退休年齡被辭退公司有沒有補償

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3)到了退休年齡有沒有離職補償金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准: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❹ 到退休年齡後工作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回的離退休人員答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3,可見,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❺ 到了退休年齡企業辭退,有補償離職金的相關規定嗎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之後,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並不需要額外支付員工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到了退休年齡有沒有離職補償金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❻ 達到退休年齡 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並沒有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為了具體執行法律或彌補部分立法缺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❼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今天同一個HR同行討論關於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離職補償金?她公司有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了14年,現在到了退休年齡,公司不再繼續留用,是不是要支付14年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此問題,現回答如下: 員工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離職,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❽ 達到退休年齡後公司有沒有補償金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3,可見,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❾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終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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