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退休年齡」的理解。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❷ 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職工退休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職工在一定的年齡之後不應當繼續從事工作,而應該辭職的年齡。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幹部、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
對於從事井下、高溫等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規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規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❸ 勞動法怎麼沒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
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因為有「法定」兩字,人們往往以為是版《勞動法權》規定的,其實不是。《勞動法》里並沒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退休年齡是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性法規所規定的。比如:《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1955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等等。
❹ 退休年齡如何認定
職工退休年齡認定:
一般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以其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在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文件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❺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文件只是征對廣東省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文件,雖然是征對廣東省提出的問題,但是它適用於全國。
❻ 如何認定職工退休年齡
職工退休年齡認定:
一般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以其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在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文件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❼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
雲南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請示》(雲勞[1997]18號)收悉。回經研答究,現答復如下:
關於職工因經濟問題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未能證實其所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而在已超過退休年齡後才得到確認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這類人員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或要求職工進行賠償後再辦理退休手續,但不宜給予開除處分。
❽ 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
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
瓊人勞保函[1999]187號
(有效)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請示》(海勞仲裁[1999]0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勞動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完結,已經達到退休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其辦理退休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及時為勞動者補辦退休手續。二、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問題,按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29號)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退出公職,不屬於企業在職職工范圍,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不適用於企業退休人員,即:企業不能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規定辦理
❾ 關於退休時間如何確定問題
職工退休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職工在一定的年齡之後不應當繼續從事工作,而應該退出崗位休息的年齡。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對於從事井下、高溫等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規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規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對企業工人退休年齡作出具體規定的依據是【《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幹部,其退休年齡為,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論男女幹部)退休年齡為60歲。其他人員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幹部55歲。
❿ 退休年齡的確認
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文件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都規定了「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這兩個文件已經失效,被勞社部發〔1999〕8號文取代。
勞社部發〔1999〕8號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由此可見,對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應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