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單位沒買社保,自己買了農村保險,屬於享受退休待遇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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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不屬於享受退休待遇人員,與能否要求單位補繳沒有任何關系。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你在單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要注意的時勞動爭議的時效是一年,如果你知道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則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了。
B.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人可否不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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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工人,法定年齡是50周歲,並不是女職工,職工包括女幹部,職工包括所有人員,你的定義是不準確的,女工超過退休年齡,可以隨時辦理退休手續,沒有到55周歲才能辦理退休的規定,但是發放退休養老金的時間,從申報退休的時間開始發放。
C.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用工單位是否可以不給繳納社會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和企業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企業不再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二十一條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用工可以不買社保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D. 公司准備辦理社會保險,但是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怎麼辦
1。對已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可以簽定勞務合同 而不是勞動合同 因為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已喪失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其與公司的用工關系已不是勞動關系 而是一種受民法調整的僱傭關系
2。如果是辭退員工 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 女工人年滿50周歲 女幹部年滿55周歲) 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並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嗎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
國務專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屬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
應當分兩種情形考慮:
一、勞動者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已經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自動轉化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再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了。
二、勞動者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推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理論上用人單位仍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實際上,根據現行社保政策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無法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從而單位也就沒有這個義務了。
F.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啊是不用交社保了
有檔案的應該是可以補繳的,但是一次性補繳的數額可能要大些。
還有就是你父親在回離職之前的時間答應該可以被視同繳費。這樣他可能不用繳費都夠15年了(我只是猜測下)。
如果需要補繳,補繳的錢是由社保局計算的,我不知道基數所以算不出來。
不管怎樣,你去辦理,我認為不會錯的。
G. 女性職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可以入職新公司繼續交社保嗎
一般不能。單位不可能這樣。單位要留你,退休更有利。
H. 已超過了退休年齡,還能買社保嗎
已經過了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可能再購買社保了,按規定社保不會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