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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凍結社保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1-03-12 02:45:36

1. 法院一般怎麼執行退休金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回圍,依照《中華人答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四、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2. 法院能凍結退休金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2]27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協助法院扣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抵償債務的請示》(渝勞社文[2001]7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3. 法院能執行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嗎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3)民事訴訟法院凍結社保退休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院強制執行

4. 退休金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

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是不同的。

對於作為被執行人的離退休人員,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要求作為離退休人員統一發放機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即離退休金、退休金。

(4)民事訴訟法院凍結社保退休金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但是,當養老金發放到個人銀行賬戶之後,可以查封、凍結、劃扣保留必須生活費用之外的部分。

離退休人員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人民法院在凍結、扣劃其離退休金、退休金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基本養老金保障標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再確定適當的凍結、扣劃數額。綜上,在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後,餘下部分退休金可以強制執行。

5. 法院可以強制凍結全部退休金嗎

法院可以強制凍結被執行人的退休金,但不能凍結全部的退休金,必須給被執行人留一部分生活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5)民事訴訟法院凍結社保退休金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如果不繼續申請查封,則解除凍結。

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6.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嗎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是不可以凍結的,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6)民事訴訟法院凍結社保退休金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7.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金嗎

法院可以凍結退休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2002年1月30日)指出: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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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例:

陳倉區郭先生反映,他曾與一老人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對方負責2萬多治療費,但凍結其養老金賬戶後突又解凍了。

10日,郭先生說,2013年2月,他騎摩托車與三輪電動車相撞,對方是位7旬老人,他受傷住院治療花費數萬元。同年7月,陳倉區人民法院判決對方負責百分之四十,共計2.5萬元。

由於老人是農民,沒有經濟來源。判決生效後陳倉區人民法院就將老人的農村養老金賬戶凍結,截至2014年6月,共扣除了1600元養老金並轉給了他。可是6月之後,陳倉區人民法院稱,對方養老金賬戶已經解凍,剩餘賠償沒辦法執行了。

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郭先生案件中,被告7旬老人農村養老金每月100元,高齡補貼每月50元,數額也不大,老人又無其他經濟來源,所以解除賬戶凍結。

8. 法院可以執行退休金還債嗎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退休人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也作出了相關明確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

9. 法院起訴執行養老金嗎

可以。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於請求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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