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己經領取退休金還可以交社保嗎
已領退休金了,說明己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了,就是以後享受勞保待遇了,所以不能再交也不必再去交社保了。
2. 己經領取退休金還可以交社保嗎
已經領退休金了不可以再交社保了,如果醫療沒有買夠的,可以繼續買。
3. 養老保險就是社保嗎交了15年才能領退休金嗎
養老保險就是社保,必須要交15年才能領退休金。
4. 法定退休年齡到了當月還要交社保嗎
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養老保險繳納到退休年齡的當月為止,次月開始領取版養老金。
5. 是交了社保退休後才能領退休金嗎
只要社保繳費滿15年,那麼在退休後就一定可以領取養老金。因為,按照國家版規定,領取養老金的最低年限權要求就是15年。但也因此,出現了另一種聲音:反正只要繳滿15年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那之後是不是就不用再續繳了,省的多交的錢領不了浪費。但實際上,事情可沒有這么簡單!首先,我們得知道:退休後養老金的多少,是由退休年齡、參保地社會平均工資、養老金累計年限、養老金基數、個人養老金賬戶等多個因素決定的。所以交社保年限越多,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後的養老金就越多。
6. 媽媽已經領退休金了,還要交社保費
肯定是電話詐騙已退休的根本不用再交社保。
7. 2020.4份交社保領退休工資今年還需要認證嗎
社保繳費年限和年齡滿足了辦理退休手續的要求,正常辦理好退休下一個月內就能領取到養老金。辦理容退休手續時就包含了養老金領取的資格認證,所以今年就不必再資格認證了。另外認證周期是不超過十二月,明年注意下別逾期,逾期會給自己找麻煩的。
8. 領退休金當月還要交社保嗎
退休職工是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所以退休當月職工個人是不繳屬於個人承擔的專社會保險費。但是,下面屬兩種情況不在此例:1、要從執行之月起算退休。職工達到退休條件,經勞動部門批准退休,都是從你達到退休條件的次月起執行,不是批準的當月就退休了。2、由於結算時間的差異,你退休當月領取的工資屬於上月的。
9. 女員工到了50歲,社保還能繼續交嗎想領退休金公司要辦什麼事項還是只要給她退社保就行了
女員工到了50周歲,合同自然終止,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以上,可以辦理退休,如果繳費不足15年,合同自然終止,公司沒有義務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本人把養老保險轉移到戶口所在地,補繳後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9)領退休金還交社保嗎擴展閱讀:
社保轉移申請資料:
一、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
(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四、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