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最低工資怎麼算
1、影響養老金高低的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等,並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2、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調整系數,各地實際計發公式會有差別,以當地政策為准。
調整參數: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初始工作時間、當地政策特別規定。
⑵ 甘肅省事業單位。最低工資基數。工領41年。2O18退休。退休後每個月可以拿多少退休工資
按照規定,你是1月份退休,應該在2月份開始領取退休費,不是按照審批的時間,是看你審批表上的生效時間,你有審批表的,你看看就知道了
⑶ 退休人員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按國家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不包括於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的。
⑷ 今年退休靈活就業人員最低工資是多少啊
工資針對的是在職人員,你說的應該是養老金。養老金的多少跟你是靈活就業人員還是企業人員無關,只跟你的全部繳費年限、每年的繳費基數、退休年齡、何時退休、當地歷年全省或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有關,而且國家沒有規定: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一定要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比如在上海,2012年的最低工資標准為1450元,很多退休人員包括企業退休人員或是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如果全部繳費年限只有15年,並且都是按照最低基數繳納,養老金確實低於最低工資水平。
⑸ 2016年甘肅省最低工資標准,最新甘肅省最低工資規定多少錢
甘肅省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是甘肅省人民政府2015年4月1日發布,且從當日起執行的標准,分別為:
1、一類地區:14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5.5元);
2、二類地區:14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5元);
3、三類地區:13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4.4元);
4、四類地區:13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3.9元)。
甘肅省人民政府
《關於 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甘政發〔2015〕3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根據《甘肅省最低工資標准暫行規定》,經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將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准通知如下:
一類地區:14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5.5元);
二類地區:14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5元);
三類地區:13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4.4元);
四類地區:13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3.9元)。
以上調整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
附件:甘肅省四類地區劃分明細
2015年4月1日
附件 甘肅省四類地區劃分明細
一類地區(11個縣區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紅古區、蘭州新區,嘉峪關市,金川區、肅州區、玉門市和敦煌市。
二類地區(12個縣區市):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白銀區、平川區,崆峒區,合作市,金塔縣、瓜州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永昌縣。
三類地區(24個縣區市):秦州區、麥積區,甘州區,涼州區,武都區,西峰區,安定區,臨夏市,會寧縣、靖遠縣、景泰縣,涇川縣、靈台縣、崇信縣、華亭縣、庄浪縣、靜寧縣,夏河縣、瑪曲縣、碌曲縣、卓尼縣、迭部縣、臨潭縣、舟曲縣。
四類地區(41個縣區市):清水縣、秦安縣、甘谷縣、武山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臨澤縣、高台縣、山丹縣、民樂縣、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古浪縣、民勤縣、天祝藏族自治縣,文縣、成縣、康縣、西和縣、禮縣、徽縣、兩當縣、宕昌縣,慶城縣、鎮原縣、寧縣、正寧縣、合水縣、華池縣、環縣,通渭縣、隴西縣、渭源縣、臨洮縣、漳縣、岷縣,臨夏縣、永靖縣、和政縣、廣河縣、康樂縣、東鄉族自治縣、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⑹ 甘肅省企業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最低工資標准如何計算,請高手回答!
全省一至四類抄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將分別提高到980元、940元、900元和8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將分別提高到10.3元、10元、9.5元和9.1元
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蘭州屬於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准提高到9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將分別提高到10.3元!
⑺ 退休人員返聘 最低工資標標准
退休人員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受最低工資保護,勞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⑻ 甘肅定西通渭縣正式工人退休費一個月多少
沒有具體數據。無法計算甘肅定西通渭縣工人退休拿多少錢。
養老金計算涉及到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當事人繳費年限、退休年齡、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歷年繳費基數、當地歷年社平工資等諸多因素,每個人情況不一樣,其養老金自然有很大差別。
甘肅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有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構成:
1、基礎養老金 = 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計算。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2%。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甘政辦發[2006]87號
第二十五條凡建立個人賬戶後參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原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如下: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
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其中:
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系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與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建立個人賬戶當年至職工退休上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與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於每年7月1日執行。
全部繳費年限,即職工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具體見職工個人繳費月份換算表(附件一)。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具體見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附件二)。
第二十六條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原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如下: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同前條規定。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2%。
其中:
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同前條規定。
原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單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間企業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資總額的10%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從2006年1月1日起,特殊工種折算的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發基本養老金。
調節金計發標准: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15元。
2006年1月1日後5年內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發,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對於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差額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遞增計發;對於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差額部分予以補齊。確保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和新老計發辦法的平穩過渡。
⑼ 企業退休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費、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法定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准每一至三年調整一次。
確定最低工資標准應考慮的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
M=f(C、S、A、U、E、a)
M 最低工資標准;
C 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S 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A 職工平均工資;
U 失業率;
E 經濟發展水平;
a 調整因素。
注意事項
最低工資不包含: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最低工資不包含: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准之內。
(9)甘肅通渭退休人員最低工資擴展閱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准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准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⑽ 退休人員工資是否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沒有這樣的來規定,最自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費、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法定福利待遇。
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