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叫退休還是叫離休請指教.何為離休(參加工作時限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為退休工人
所謂"離休"就是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
離休是中國針對已退出工作崗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設立的一種較優越的社會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幹部政策的一項制度。目前世界僅有中國有離休。
具體地說,離休就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離休范圍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在敵占區從事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1949年9月21日前參加民主黨派,以後-直擁護共產黨、堅持革命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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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幹部包括: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待遇現狀
Ⅱ 2018年建國前參加工作退休老工人喪葬費怎麼算
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各地政策不一樣,例如江蘇省: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 支付死亡待遇標准
1、參保人員在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死亡的,在補繳相關費用後,可按繳費期間死亡處理。沒有補繳相關費用的,暫不支付所享受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
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人員按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部分由其繼承人繼承。
3、退休人員死亡後,按蘇勞社險[1998]26號《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死亡人員的個人帳戶個人繳納部分在列支相關費用後仍有餘額的,由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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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資料
申報材料
1.被供養人員身份證和銀行借記卡;
2.公安部門出具的死者戶口注銷證明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等材料;
3.應提供的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1)被供養人員為死者父母或配偶、供養關系確認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2003年底前退休的女年滿50周歲);
① 被供養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證》或有供養關系記載的死亡人員《職工登記表》(原件);
② 結婚證或能直接反映出直系親屬與死者關系的戶口簿,如不能直接反映則要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反映直系親屬與死者關系的戶籍底冊或常住人口信息表;
③《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審批表》(異地戶籍的需到所在地街道(鎮)人社所在無其他養老待遇證明情況欄蓋章確認)。
(2)被供養人員為死者未滿18周歲的子女
《獨生子女證》或《出生證》或能直接反映出被供養人與死者關系的戶口簿,如不能直接反映則要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反映被供養人與死者關系的戶籍底冊或常住人口信息表。
Ⅲ 建國前老工人的待遇
1.主要有離休費、各類補貼、住房待遇和醫療費用報銷4個方面的區別。
2.待遇主要靠原工作單位發放,若單位倒閉或經濟上有困難,則由政府由財政支出中撥給。
3.100%報銷,由原單位發放。
4.離休人員的待遇屬於國家政策范圍,所以不歸社保部門,而是歸地方政府。如果確屬離休人員,應該由老幹部局管理。你可以給北京市老幹部局或所屬區(縣)的老幹部局打電話詢問。
由於退休和離休是兩個概念,所以你先要弄清楚到底老人是退休的還是離休的。若是退休的,可以看看是否能轉成離休,這些事都可以咨詢老幹部局或者信訪辦。
Ⅳ 請問建國前退休老工人和建國前離休老工人待遇有區別嗎
一、離休人員:
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離休後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在東北和個別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還有相應規定。
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
對於1945年9月2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
二、退休人員:
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待遇只有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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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條件:
1、年齡條件。一般情況下,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工齡條件。無論是按規定正常退休,還是因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和身體情況提前退休,都必須是工作時間滿10年的才符合退休條件。對於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應為連續工齡。
3、身體條件。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滿10年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殘條件。因工緻殘,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齡、參加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的限制,都可以提前辦理退休。
5、工務條件。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職稱條件。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少數高級專家,徵得本人同意,經任免機關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65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70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員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也就是說符合以上退休標準的第3、4、5項條件的勞動者。
參考資料:網路-離退休工人
Ⅳ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現在應該享受什麼樣的養老金制度和醫保額度
非常抱歉我無法給你明確的答案,因為這屬於遺留問題我建議你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看看有沒有什麼具體的政策,這樣也許會對你們有所幫助。抱歉!
Ⅵ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待遇
解放前參加工作的人多了去了,待遇當然不會
太好,畢竟你只是參加工作早而已,內要看你參加的是容什麼工作了,普通工廠的話,那根本就沒什麼特別的。
現在國內尚且還有很多老人是在解放前就參軍,特別是那些參加過抗日戰爭或解放戰爭的人,有很多到今天生活上仍然得不到足夠的保障,這些曾經為國家立過戰功的人才更需要得到關注。
此外,如果你在解放前參加工作,那麼應該是離休,醫療方面是100%報銷,工資待遇國家已經提高了好多回了,具體金額多少要看你爺爺是在什麼地方離休的,如果是一個沒什麼錢的工廠,那麼工資肯定不高。不是每一個離休人員都能得到統一標準的工資,要看你參加工作的地方有沒有這么多錢養這些人了。
Ⅶ 什麼是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
根據《關於建國前來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自休待遇的通知》第一條: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斗爭的或在各級人民政府任職享受供給制待遇的人員為建國前參加工作也叫參加革命的老工人,這批人員享受比照離休人員的待遇。
(7)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金擴展閱讀:
建國前參加工作老人的相關待遇:
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
Ⅷ 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
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勞人險【1983】3號、(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並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
二、上述老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享受供給制待遇"的解釋,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通知),及我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人老【1982】10號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四、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待遇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五、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Ⅸ 建國前退休工人醫療保險如何規定
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並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
二、上述老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享受供給制待遇」的解釋,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通知),及我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人老【1982】10號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 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四、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待遇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五、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Ⅹ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時沒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發放退休金, 依據勞人險1983 3號,怎樣追查
1983年的情況我不太清楚 現在都不是按原工資發放退休金的 要根據你的工齡打折的。退休審批表是一式四份,你可以去保險機構、你自己單位還有就是審批機關去查,如果確定真的少給你了 你去當地人事部門退休辦說明情況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