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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退休人員工資停發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3-09 23:03:15

A. 退休工人失蹤後退休金停發,如果一直不回來,向法院申請人員失蹤後,法院宣布其死亡這期間退休金會補發嗎

如果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了,期間的退休金應予補發。如果宣告死亡回後不再出現的,不予補發。
《關答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B. 新法律規定退休失蹤退休工資怎麼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內生之日起滿2年仍容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C. 老伴失蹤退休工資被停發 ,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且我一直身患重病急需錢治療.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找當地政府解決,也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D. 退休工人失蹤 他的工資是否馬上就不發了 如果要發 發好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內4年或者意外事故容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退休工人失蹤人員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林某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

E. 關於退休職工失蹤的工資補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回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答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F. 退休後三年沒復查,工資停發了,應如何處理

退休職工因為沒有進行資格認證停發基本養老金的,按要求完成認證後即會補發,通常在次月與其它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發放時一並發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四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對退休人員開展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社保經辦機構在核發待遇時,主動告知退休人員應每年參加資格認證。

第四十八條 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可通過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組織,依託街道、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單位協助等方式進行。退休人員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辦理資格認證的,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可派人上門辦理。
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委託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異地協助認證。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員,通過我國駐該居住國的使領館申辦健在證明或領事認證,居住地尚未與我國建交的,由我國駐該國有關機構或有關代管使領館辦理健在證明或領事認證。

第四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資格認證工作,不斷完善退休人員信息管理,對發生變更的及時予以調整並根據資格認證結果進行如下處理:
(一)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資格認證且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二)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認證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重新通過資格認證後,從次月恢復發放並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基本養老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4〕8號
(五)認證結果處理。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協助認證表後,要認真復核,經審核確認退休人員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的,應繼續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在限定期限內沒有收到退休人員的協助認證表,應暫停發放養老金,並再次向退休人員發函催辦認證手續。退休人員發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或經催辦反饋了認證信息並被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做出停發、暫時停發、補發並恢復發放養老金的處理。

G. 退休工人失蹤後工作凍結到宣告死亡工資該怎麼辦

現在國家的社來會保險部門,會定自期進行領取資格驗證,退休之後,失蹤了,就自然不會進行資格驗證,社會保險部門就會停發了退休養老金,如果經過法院宣告死亡,按照死亡的待遇處理,發給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H. 如果一個人失蹤了,那麼退休後會怎麼處理

下落不明的人,在職的,停發工資和所有薪酬,暫時凍結勞動關系。已經退休的專,停發屬養老金,暫時凍結養老保險賬戶。
下落不明的人,時間超過兩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宣布死亡。被法院宣布死亡的,按照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政策處理,給予15個月的工資或者養老金。具體的補償金額有各省市自治區規定。

I. 退休人員失蹤後,停發退休金,老伴無法工作,也無退休金領取,老伴可以申請生活補助嗎

退休人員始終停發退休金,老伴無法工作,要無要退休金,這種情況誰也沒法的,因為現在退休金必須要個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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