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認定職工退休年齡
職工退休年齡認定:
一般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以其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在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文件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2. 退休年齡如何認定
職工退休年齡認定:
一般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以其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在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文件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3. 辦理退休的年齡認定以什麼為准
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認定依據,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專違屬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同時,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制檔案。
4. 幹部檔案年齡認定標准,退休年齡以檔案為准嗎
是。
5. 退休年齡的確認
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文件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都規定了「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這兩個文件已經失效,被勞社部發〔1999〕8號文取代。
勞社部發〔1999〕8號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由此可見,對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應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的規定進行處理。
6. 幹部檔案年齡認定標准,退休年齡以檔案為准嗎
是。
幹部人事檔案時間認定主要依據:
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規定:凡幹部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這種情況存在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規定:「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7. 關於退休年齡出生日期的認定
像你這種情況,按該文件規定以最先記載的時間為準的話,應該是入團的資料在入伍的資料之前,所以應該以入團資料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8. 職工退休年齡的認定方法
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時常遇到職工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不一致的情況,這就引出了職工退休年齡確定標準的問題。通常職工的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記載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在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時,職工為避免年齡過大(過小)不被單位錄用而採取虛報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齡;二是入伍時不達(超過)年令,為達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時間;三是在初次就業時,職工在填報出生時間時陰、陽歷不分,導致出生時間在月份上的差異;四是為達到提前退休目的,採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導致出生時間差異的情況。為此,國家出台政策作出了專門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這項政策的出台在職工退休年齡認定上作出了硬性規定。按照此規定,確認職工退休年齡的基本依據是本人身份證與個人檔案。對於這項規定,有些職工不太理解,認為身份證記載日期就應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 就社會實際來看,身份證有人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著變更、偽造身份證的現象。因此,僅憑身份證是不能完全確定職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職工的個人檔案記載著其本人的主要學習簡歷、工作簡歷和其他一切與社會活動相關的資料,其歷史性、連續性、真實性較強,且由專人保管,不易篡改、偽造,因此,檔案與身份證相結合確定職工出生時間更具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