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己交保險而在單位上班到了退休之後單位是否可以交醫保工傷失業險種
職工退休後,不具有法定勞動者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不可以失業保險,但可以繳納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可以繳納至國家規定的年限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⑵ 如何給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買工傷險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不可以參加工傷保險。但是,在建築工地打工的,可以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⑶ 農民工工傷保險超年齡還能繼續交費嗎
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後和單位的勞動合同解除,單位是不能再為內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容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⑷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工作中可否購買工傷保險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只對在職職工不超過退休年齡的有效,超出的,就不再受理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工傷險到退休年齡後能繼續繳嗎擴展閱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⑸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員工,社會保險可否繼續繳納
一、以上海市為例,根據目前上海市的規定,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總結:
1、延長繳費的戶籍限制
參加城保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持有本市戶籍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市的,可在本市按規定延長繳費;持有外省市戶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市且累計繳費滿10年的,也可在本市按規定延長繳費。
故,在本市對於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外省市戶籍員工延長繳費較為困難。
2、延長繳費的期限
根據國家人社部關於《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規定,參加城保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不願意延長繳費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農保或者城居保,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憑本人書面申請,按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3、延長繳費人員的繳費標准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需延長繳費的人員,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本市企業職工參保繳費規定繳費;未在企業就業的,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准繳費。
凡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需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的,繳費基數統一按繳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已達退休年齡的員工可否申請認定工傷?
依據上海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4〕36號)的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注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也就是說,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但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建立勞務關系的員工發生傷害事故的,只能通過一般的人身侵權法律規定予以維權,申請工傷的將不予受理。
⑹ 已到退休年齡是否要停工傷險
能認定為工傷,建議你先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後再版申請工傷認定權(這期間如果第一次醫療期滿就去做個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工傷認定決定書下來後再到勞動仲裁申請:1、賠償工傷待遇(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伙食費、誤工費、車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2、繳納在職期間各類社會保險費(補繳不成就補償現金);3、未鑒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年內);4、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節假日加班及平時加班的加班工資(這條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完了後你所在的公司應該給你錢了,如果還不給,帶上那些東西及相關證據直接去法院好了,當然,如果你們當地的勞動部門以你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之類的,那你就直接去法院起訴好了(如果想快的解決建議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能得到的補償基本也差不多)
⑺ 工傷職工到退休年齡因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沒有養老金是否可以繼續領取傷殘津貼
1.《工傷保險條例》這樣規定,正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待遇水平)。國版家給工傷職工的承諾是權就高不就低:當退休金的金額高於傷殘津貼的金額時,就領取退休金的金額;當退休金的金額低於傷殘津貼的金額時,就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實際上還是領取的傷殘津貼金額。
2.工傷職工退休後仍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我認為這兩點規定,是工傷職工優於普通退休職工的最大亮點。
⑻ 到了退休年齡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
若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⑼ 到退休年齡了養老保險還差兩年,工傷保險不能交,還能不能上班
只要正常上班,社保就必須正常繳納。社保繳費都是五險合一的原則,不能選擇性繳納某一個或幾個險種。能繳養老保險就能一定能繳工傷保險。
⑽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個人交工傷險的部分可以退還嗎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個人交工傷險的部分一可以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