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去打工單位不交社保可以去告嗎
我們的繳費如果說通過企業單位,來承擔部分的繳費比例,那麼對於我們員回工個人來答說基本上交費壓力是很小的,甚至來講我們個人所承擔的這部分交費直接從工資當中扣除,所以說企業個人完全感受不到,社保的交費壓力,但是作為靈活就業的個人,就可以明顯地感受到社會的繳費壓力,因為他每年都需要實際的支出接近1萬元,甚至是1萬多元的一個繳費水平,因為即便是繳納最低繳費標准水平,我們的養老保險至少每年的水平大概是在8000元左右,那麼醫療保險至少大概是在3000元左右,所以說是在1萬元左右。
但是我們按照,靈活就業的形式來交納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可以正常的累積自己的繳費年限的,也就是說,今後我們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以後,那麼可以將自己的個人社保,由靈活就業的形式轉移到工作單位繼續參保,這樣一來的話,對於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都會起到一個決定性的幫助作用,那麼將來的累計繳費年限相對應的就會比較長一些,那麼我們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很明顯也是有增加的,所以說個人按照靈活就業的形式來參保,養老保險對於我們自己來說是有很大的好處的。
㈡ 公司社保賬戶被凍結,已經吃上養老保險的退休員工也被中斷,這個是否合理
一、社會保險本身不能凍結賬戶。因此,應該是法院行為。
二、社保不能無故停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㈢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到底用不用繳納社保統籌部分,,急急急
如果是有單位的,則由單位負責參保並代扣代繳個人部分,單位繳納單位部分;如果無單位,則由自己繳納。一般來說,個人8%,單位20%。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如果個人上年度平均工資低於當地社平工資,則以社平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建議盡快去詢問社保部門。
㈣ 法律高手請進,企業退休職工與單位保險糾紛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非常普遍的行為,特別是未足額繳費現象非常突出。勞動者如果通過仲裁或者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裁判機關做何處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相關意見,供參考!
一、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復: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徵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二、最高法院關於對「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復:「關於網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個問題主要關繫到如何正確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許可權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我們認為,在確定這兩者界限范圍時,應當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依據。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從辦理登記、繳費、發放社保費用到監督檢查等均明確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和管理,這一規定是與我國當前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如果人為地由司法權強行介入和干預,不僅不利於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險功能的正常運行,而且不利於合理劃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責,導致二者許可權交叉重疊混亂,最終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因而發生爭議的,才納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三、最高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復: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復。
附判例,請鏈接:http://article.haoxiana.com/155296.html
㈤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參保人員如何維權
確實,按照現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旦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疇
在勞動部門判定的多個案例里,有好幾個案例都是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因為超期維權得不到支持的
案例1:河北省A某系某國有企業改制買斷的下崗職工,男性。在57歲時被當地交管部門聘用為協管員,在職一直到退休年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A某發現交管局並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保,於是投訴交管部門。但在投訴過程中,A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結果最終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交管局違反勞動合同法,但因為A某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無法支持A某要求補繳3年社保的請求,最終通過協商的方式由交管局一次性補償A某數千元。
案例2:江蘇省B某系某地方征地農民,從未參加過社保,後征地後被某街道兜底就業成了保潔員,工作了7年多,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保。到2010年,B某滿50周歲,當街道下屬勞務公司想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卻被社保機構告知其年齡超過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已經不能繼續為其參保。最後B不得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雖然繼續在該單位做事,但只能以個人靈活就業者身份自行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管轄范圍並非沒有年齡限制,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裡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勞動年齡段,在我國,勞動年齡段指的是男性16-60周歲,女性16-50或者16-55周歲范圍,超出范圍內的就很難主張權益。
就目前來看,維權的辦法也不是沒有
即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條款,總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了社會保險為仲裁的條款之一,而仲裁時效為一年,以勞動者知曉權益被侵害開始計算。所以目前此人如果要維權,就必須盡快進入勞動仲裁流程。勞動仲裁是不以年齡為限制的,即使勞動關系已經因為時間關系不存在,但只要仍處於仲裁有效期內,對於之前發生的勞動糾紛都可以提出仲裁。
所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社保問題是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但如果一旦超過期限,再想維權就會很困難。
目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法要到2011年7月1日以後才能執行,其中有部分條款,以及配套的懲罰措施目前尚不完善,所以對於社保這一塊還是有些麻煩。由於社會保險法不具備追溯力,所以之前發生的問題不適用於該法。
㈥ 我是2019年前企業退休人員,每年增加工資都有,今年為什麼不到帳,請到那個部門
既然你是退休的職工,企業沒有關門的話,當然會問回自己企業了,他們就是不太清楚,也會告訴你,應該找哪個部門?
㈦ 退休職工狀告社保局,應該走什麼法律程序!
1、建議你去查一下退休工資調整的文件,國家社會保障網站應該能夠查詢;
2、建議不要起訴社保局,一般來說這是行政訴訟,起訴後勝訴的幾率較小,只有你找到明確的法規才有機會。
3、現在訴訟主要是對個人的心理影響較大,建議還是謹慎為之。
㈧ 退職人員的待遇由企業支付,退休人員的待遇由社保部門支付
如果職工正式辦理退職手續,也是社保部門批準的,也同樣社保部門發給退職生活費,並且參加歷年的調整,
㈨ 公司工作八年沒交社保,現己到退休年齡,社保部門不能補辦,到法院起訴公司賠償養老金損失必須經仲裁嗎
首先,這個問題最好的公司商量如果公司不進行賠償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解決不了才可以上法院這樣的話是比較按規矩辦事。
㈩ 深圳市退休人員狀告社保局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不會吧?!
社保中心拖欠工資實在沒有任何理由!
建議直接咨詢深圳社保中心。
也可以向深圳市政府、信訪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