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如何認定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如果有工作、有固定的月收入,可以按照實際的誤工期限、月工資,要求加害方支付誤工費。
2. 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怎樣才能要到加班費和住房公積金
比較困難了。住房公積金很多企業都沒有交的。這個政府基本上默認啊!社保還是強制性要交的。你加班費。可以帶退休時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一般的話呢,兩年之內的還可以吧,爭取到。
3. 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享有節假日上班的薪資規定權利
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後,屬於僱傭關系,工資待遇由雙方約定,不適用勞動法規中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
4.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辭退補償問題。
你當地的勞動局的答復是正確的。
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版是自然終止的,再發生僱傭權行為則是勞務關系了。
而勞務關系的解除,企業是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的。
她50周歲之前,如果單位沒有為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可以要求企業補繳。但50周歲之後,勞務關系情況下,企業不支付任何補償了。
5. 我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在單位加班不給我加班費,我想上訴法院,請問需要多少
這種情況,你若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現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一般都向弱勢群體傾斜,一般的勞動者因薪酬方面的原因申請勞動仲裁的,都可以免費的,即使付費,也是合理並且不是很高的。
6. 到退休年齡而逾期三年才辦理退休證,現要求支付之前加班費是否成立
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被法律支持。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回。當事人答勞動合同終止已經3年,但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追索勞動報酬適用特殊時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時起算。當事人追索加班費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被法律途徑支持。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是否可以到法院申請加班費
如果辦理就退休手續,就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費了,如果還在職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8.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按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其退休待遇的核定和計發時間
因為本人原因延遲辦理的,從批准退休次月起計發;因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錯回誤延遲的,從2010年4月起計發。
參考答資料:
石家莊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延期辦理退休手續人員養老金能否補發》
2015年12月17日
職工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對於各種原因延期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1)對於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經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時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期滿退休,下月起計發待遇。
(2)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因單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個人賬戶繼續記載,但其延期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勞動保障部門按其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時批准退休,從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計發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齡至批准退休期間有調整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調整標准,基本養老金按增加後的標准計發,不再補發。正常退休年齡至批准退休期間職工工資或生活費低於基本養老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單位給予補齊。保管檔案的中介機構也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3)因勞動保障部門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批准退休,從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下月計發待遇。延期退休期間有調整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調整標准並補發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9.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是否還可以通過勞動法維權
確實,按照現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旦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疇
在勞動部門判定的多個案例里,有好幾個案例都是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因為超期維權得不到支持的
案例1:河北省A某系某國有企業改制買斷的下崗職工,男性。在57歲時被當地交管部門聘用為協管員,在職一直到退休年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A某發現交管局並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保,於是投訴交管部門。但在投訴過程中,A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結果最終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交管局違反勞動合同法,但因為A某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無法支持A某要求補繳3年社保的請求,最終通過協商的方式由交管局一次性補償A某數千元。
案例2:江蘇省B某系某地方征地農民,從未參加過社保,後征地後被某街道兜底就業成了保潔員,工作了7年多,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保。到2010年,B某滿50周歲,當街道下屬勞務公司想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卻被社保機構告知其年齡超過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已經不能繼續為其參保。最後B不得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雖然繼續在該單位做事,但只能以個人靈活就業者身份自行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管轄范圍並非沒有年齡限制,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裡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勞動年齡段,在我國,勞動年齡段指的是男性16-60周歲,女性16-50或者16-55周歲范圍,超出范圍內的就很難主張權益。
就目前來看,維權的辦法也不是沒有
即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條款,總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了社會保險為仲裁的條款之一,而仲裁時效為一年,以勞動者知曉權益被侵害開始計算。所以目前此人如果要維權,就必須盡快進入勞動仲裁流程。勞動仲裁是不以年齡為限制的,即使勞動關系已經因為時間關系不存在,但只要仍處於仲裁有效期內,對於之前發生的勞動糾紛都可以提出仲裁。
所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社保問題是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但如果一旦超過期限,再想維權就會很困難。
目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法要到2011年7月1日以後才能執行,其中有部分條款,以及配套的懲罰措施目前尚不完善,所以對於社保這一塊還是有些麻煩。由於社會保險法不具備追溯力,所以之前發生的問題不適用於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