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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職工退休及社保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02 00:11:19

① 關於江蘇退休新政策出台,以前下崗工人自已交的社保可以在五十周歲退休為什麼

國家社保政策規定,女職工繳費達到15年以上,可五十周歲退休,你所指的是下崗職工自己交社保,,是符合五十周歲退休要求的

② 江蘇社保退休金最低標准

你這個問題沒有辦法回答,首先退休工資是和本人全部繳費年限掛鉤的總額掛鉤的,其次不同退休年份的退休金都是不一樣的,還要看到那時退休時兩個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來作為基礎計算,只能說之間依現在的情況差個千把塊錢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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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018年江蘇省退休職工認證幾月份開始

一般4至12月之間都可以,退休之時社保都會給你一張

④ 關於江蘇企業退休人員交通事故賠償與社保補償

具體可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
轉載一篇報道供你參考
江蘇省職工及退休人員死亡撫恤標准均上調1000元
來源:揚子晚報網
昨日江蘇省勞動保障廳發布通知,從2009年7月1日起,上調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調整後,南京、無錫、蘇州等地喪葬費、撫恤費標准均由原來5000元增至6000元,最低的宿遷也從原來的3200元增至4200元。
根據規定,凡是參加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包括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都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其中,離退休人員以及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死亡,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定期救濟費。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死亡,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濟費。

記者了解到,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所謂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的配偶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也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據有關人士介紹,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發放標準是,供養1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3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3人的,計發基數乘12。

比如繳費年限有10年的南京參保人王先生,家中有56歲的妻子和一個16歲的女兒,她們均無勞動能力,依賴王先生的收入過活。王先生因病死亡後,其妻女可以領到喪葬費6000元、一次性撫恤費6000元,另外還能領到一次性救濟費1800元×9=16200元,總計28200元。

⑤ 江蘇省社會保障局對於提前退休有什麼新規定

發布部門: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文號: 冀勞社辦〔2003〕26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省勞動保障廳冀勞社[1999]234號文件下發後,一些單位詢問,曾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企業原從事特殊工種且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或由於企業轉產改制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並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在達到國家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原則上不應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但對於確因從事特殊工種而影響身體健康現在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仍可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二、從事過特殊工種且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規定年限的下崗或失業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重新上崗或再就業後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扣除其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時間不滿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時間滿5年以上的,按第一條規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在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特殊工種崗位提前退休的,從到達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任何年齡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發,但增發總比例不得超過7%;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除原國家有關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規定外,本行業工種凡未明確為特殊工種的,一律不能參照其他行業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之前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過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今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印發《關於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的起草說明
我廳《關於辦理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1999]234號)下發後,一些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以及職工一直對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原由是不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規定存有不同認識,實際工作中也帶來了不少問題。對此,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今年3月下旬,在全省養老保險科(處)長座談會上進行了討論,在此之前也徵求了省社保局的意見。根據各市和省社保局的意見,我們又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的掌握問題。在討論中,一種意見認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應全部放開。另一種意見認為,我省按冀勞社辦[1999]234號文件規定執行已經5個年頭了,經過幾年做工作,大多數企業及職工都已基本認可,如全部放開,對於以前按234號文件妨行未批准退休的,有可能找後賬,引發不安定因素,另外,全部放開後,提前退休人數將大幅攀升(目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占退休總人數的比例在50%以上)。根據大家的意見,經過慎重研究,我們認為,在目前條件下,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還是應採取適當控制的辦法,尤其是對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或由於企業轉產改制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並在非特殊工咱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目前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不願提前退休的,應進行控制。但對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身體有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仍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但必須有嚴格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根據各市的意見,我們設置了由縣級以上醫院或職業病 防治機構出具機構診斷證明、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程序,以加強控制。另外,對下崗失業人員領取下崗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的時間不計算為脫離特殊工種崗位的時間。
二、關於按特殊工種退休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問題。按特殊工種退休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我省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一項特殊政策,其源於國發[1978]104號文件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折算工齡,但國家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時沒有對從事特殊工種職工退休時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規定。原勞動部《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產發[1999]275號)規定:「從事井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繳費工資也多,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就相應較多,因此,在退休時也不宜另外提高計發標准」。但我省為了保持新老辦法政策的連續性,所以在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初期規定:1994年10月底以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滿8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6%,從事高溫井下工作滿9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新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這一規定從冀勞[1994]108號文件開始,一直延續到冀勞[1996]7號、冀勞[1998]47號等文件。到冀勞社辦[1999]234號文件時,對增發比例作了統一規定:1994年10月底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滿8年以上的,每滿一年都按0.3%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規定對增發的總比例進行控制,即:提前5年退休的(55周歲)增發的總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提前4年退休的(56周歲)不得超過5.6%;提前3年退休的(57周歲)不得超過4.2%;提前2年退休的(58周歲)不得超過2.8%;提前1年退休的(59周歲)不得超過1.4%;從事特殊工種到達正常退休年齡退休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對於上述規定,各市和省社保局認為有鼓勵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之嫌,並且,國發[1978]104號文件只規定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可折算工齡,並未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按正常退休年齡退休不折算工齡。
綜合考慮我省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各市的意見,我們提出: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在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特殊工種崗位提前退休的,從到達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任何年齡段退休,都按比例增發,但增發總比例不得超過7%。考慮到我們下發文件目前就是要適當控制提前退休,所以同時也規定:對脫離特殊工種崗們5年以上按特殊工種退休時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⑥ 江蘇實施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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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工傷保險費征繳范圍:各類企業,未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生育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機制,通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政預算補助、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社會籌集等措施,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
第八條征繳社會保險費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費中支取。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九條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變更登記,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繳費單位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改制的,社會保險關系不變;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前款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繳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十日內辦結。
參加社會保險的異地就業的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願,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給予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歸其本人所有,在其達到城鎮職工退休年齡後一次性地領取,並享受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申報的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實際繳納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繳費單位實際的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鼓勵自由職業者等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續保的,可以採用一年申報一次繳費數額和定期繳費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依法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不設置賬簿的;
(三)賬簿賬目混亂、原始憑證殘缺不全,難以計算的;
(四)拒不提供財務、勞動分配資料或者銷毀賬簿、憑證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據與實際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因解散、破產、撤銷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償還所欠的職工工資、職工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在分立、合並、被兼並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確繼續繳納的責任,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徵收稅費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應當督促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徵收社會保險費使用江蘇省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核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單和失業保險繳費清單,反映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保存繳費和支付記錄資料,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地方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向繳費單位發送一次繳費清單。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互聯網路和信息共享制度,為繳費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征繳違法案件。工會組織依法參加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二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會應當督促繳費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繳、代扣代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印有關資料,並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保守秘密。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有關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未出示的,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將繳費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由此侵害繳費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告知繳費單位的工會、繳費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和繳費個人,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稽查,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饋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服務。當事人提出清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當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徵收和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審計監督;在對有關單位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將社會保險費情況列為審計內容。發現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督促其足額繳納,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查、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時,應當督促企業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對未履行義務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監察機關對國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實施監察。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險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給參保個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繳和加收滯納金,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採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繳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劃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拍賣、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繳費單位和有關人員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繳費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或者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迴流失和被截留、擠占、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採取行政行為不當或者因泄露商業秘密,造成繳費單位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不得在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企業,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
外籍員工和香港、澳門、台灣員工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決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計發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⑦ 江蘇省職工退休養老金有最低標准嗎

有的,這個看當地的一個平均水平的,你去社保中心查一下

⑧ 江蘇省社保與南京市社保退休後有差別

江蘇省社保與南京市社保退休後的待遇沒有差別。

1、現在江蘇省參加行業養老保險要轉到南京,在退休待遇方面差別不大,因為退休待遇的計算方法是一樣的,主要與個人繳費水平和年限有關。

2、養老保險屬於省級統籌。全省退休所採用的計算方法與當地歷年社會平均工資相同,所以養老金待遇沒有差別。

(8)江蘇省職工退休及社保規定擴展閱讀

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參加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理退休、辭職或正常生活費手續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普遍調整

1、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4元。

2、退休、退休、領取定期生活費的,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下(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的,每滿一年(不足1年,下同)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不滿25年的,每滿一年每月增加繳費年限3元;

付款期限在25年以上的,每年每月增加4.8元。按付款期限每月增加不足30元的,增加30元。

3、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或者領取經常性生活費的人員,在本次調整前增加基本養老金的1.4%(按比例計算)。

二、適當傾斜

1、2018年12月31日,對70周歲以上(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日期為准,下同)、75周歲以下、80周歲以下、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35元、45元;

2018年12月31日,對7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75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下、80周歲以上辭職並領取正常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再發給15元、25元、35元。

2、對基礎養老金較低的企業軍隊離退休幹部,2019年按國家規定調整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統一部署,繼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原渠道撥付。

2019年江蘇將努力實現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覆蓋面更加充分、待遇更加合理。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對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時進行調整,實現基本養老金合理增長。落實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確定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個人賬戶會計利率確定機制,將全省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8元。

⑨ 江蘇省句容市新規定社保退休人員在職職工滿50周歲退休,工齡己夠,繳費年差幾個

社保職工滿50周歲可退休,工齡年齡已夠繳費不夠,只能交夠社保才能辦退休,到繳足15周年社保那一個月才能辦退休。

⑩ 江蘇先個人繳6年社保,後在單位繳13年,可以按工人50歲退休嗎

在單復位已經參保13年,顯然屬於職制工社保,由單位負責給您辦理退休手續。50周歲這一年,生日的次月就可以不上班了。養老金從生日的 次月開始發放。
把你的身份證社保卡戶口本交給單位的人力資源就可以了,但是不能晚於於生日的前一月。早一點好,避免耽誤領取養老金。
由於非社保原因造成的延誤領取養老金,社保方面不予補發。
單位若讓你自己去辦理退休,記著要帶單位的繳費證明、社保代碼和委託人說明。(一般情況下不會要求個人去辦理,這是公對公的事)。
至於個人繳費的六年,不用擔心,會與單位繳費合在你的社保賬戶里,可以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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