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准備辦理社會保險,但是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怎麼辦
1。對已超過退休年來齡的員工源可以簽定勞務合同
而不是勞動合同
因為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已喪失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其與公司的用工關系已不是勞動關系
而是一種受民法調整的僱傭關系
2。如果是辭退員工
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
女工人年滿50周歲
女幹部年滿55周歲)
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並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㈡ 單位員工已超過退休年齡,單位該怎麼處理員工的社
單位無權處理員工社保。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繳費年限符合社保要求,就辦理退休手續退休。
社保繳費年限不足以退休,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再也給繳費不上了,社保局不接受了。
此時只有兩個選擇:1、退保;2、走上社會個人繳納,知道滿足社保要求的繳費年限,辦理退休。
㈢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該如何處理
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合同自然終止,不能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屬於法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企業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並且從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企業不再給予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保部門也因為你的年齡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再受理職工社會保險,不足15年的部分,只能自己繳納。
並且因為是你的年齡到了法定年齡,不是公司的責任,沒有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後,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原有的合同就會隨著退休而終止,如果企業需要這些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進行,簽訂聘用協議即可。
按《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
若企業想繼續聘用的,另行簽訂勞務合同(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超過退休年齡員工怎樣防範風險擴展閱讀: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㈣ 聘用退休返聘人員應如何規避風險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對單位最大的風險應該是單位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就沒有工傷保險,導致員工在單位發生事故之後無法進行報銷, 需要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單位需要避免發生事故,並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
1、因為單位無法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需要購買意外傷害險,在員工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報銷部分費用。
2、單位應該和員工簽訂協議,說明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單位發生了符合工傷的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所以需要員工自己注意。
3、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避免事故發生。主要針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和物品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管控。
4、加強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指定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管理網路等等。
㈤ 聘用到達退休年齡的員工應注意什麼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聘用的,讓勞動者去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能夠的辦理的則雙方形成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因社會保險繳納年限不夠的,存在爭議,各地規定不一,若認定為勞務關系,則簽訂勞務協議;若認定為勞動關系則應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認定方面,較為統一,發生工傷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認定為勞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認定為勞動關系:下列法條僅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按勞務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㈥ 企業在使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時存在哪些風險
對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就業,是否確定勞動關系,在工作中受傷是否按工傷處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是否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合同法明確不是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明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雙方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僱用關系或勞務關系,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法定終止涉及到退休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這是指城鎮勞動者或非城鎮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即喪失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這是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
說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兩種法定終止關系不是並列關系,是或者關系,即具有其中情形之一,勞動合同即可終止。
㈦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在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應該是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㈧ 員工到退休年齡繼續工作 公司是否有風險
退休年齡的員工,如果依法已經領取養老保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如果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進行賠償。如果退休年齡員工不能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則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則屬於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但是由於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法購買工傷保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風險則比較大,畢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金額非常有限的。
㈨ 錄用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有用工風險嗎
當然是有風險的,尤其是發生人身事故不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