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到退休年齡是否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摘要:此案的關鍵問題是如何認定被扶養人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問題。最高人回民法院《關答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這里所說的喪失勞動能力,是否需要進行鑒定,應根據賠償權利人的年齡而定。
2. 已到退休年齡是否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或要再去相關機構做勞動能力的簽定
此案的關鍵問題是如何認定被扶養人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內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容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這里所說的喪失勞動能力,是否需要進行鑒定,應根據賠償權利人的年齡而定。
3. 農民60歲了就認定無勞動能力嗎
這是錯誤的,無勞動能力和60歲沒有必然的關系,60歲是一個退休年齡條件,而不是失去勞動能力的條件。
4.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有勞動能力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回」從答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企業根據需要僱傭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也不違法。
5. 哪些人被法律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是否無勞動能力,
定位范圍:
年齡在不夠法定退休年齡,定位16周歲以上能工作的專人。
【1】去當地殘聯申請殘疾屬人評定級數。
【2】根據《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
殘聯會找出有資質的鑒定單位,
進行評殘。
【3】鑒定標准寫著各種評殘具體的情形。
【4】這個評殘等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拿到殘疾人等級後,
可以看出殘疾人是否有勞動能力。
【6】智力體力發育健全的,
主要看年齡,
夠法定退休年齡,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可以定位沒有勞動能力。
6. 達到退休年齡的女性是否屬於不具有勞動能力的范疇
不能這樣講.應當是退休年齡到後的女性不再屬於勞動合同范疇.如果退休再返聘屬於勞務工性質了.不是女性到達退休年齡就喪失勞動能力了
7. 被扶養人眼睛瞎一個算是喪失勞動能力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需要申請鑒定才能知道
8. 現在國家規定無勞動能力的年齡是多少歲
所謂無勞動能力是指高於(低於)法定勞動年齡(男歲,女55歲以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殘、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其中「無勞動能力的人」的標准,對被扶養人是農民的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中沒有規定,目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執行。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應該退休並可以享受退職養老補助費。據此,男性農民滿六十周歲,女性農民滿五十周歲,可視為「無勞動能力」。
另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應該退休。符合第二項規定精神的男性農民,年滿五十五周歲,女性農民年滿四十五周歲,也可視為「無勞動能力」。
此外,在考慮年齡因素的同時,如果被扶養人主要是靠死者扶養或者身體狀況不好,從事農業勞動確有困難的,在賠償時也可適當給予照顧。
9. "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視為喪失或缺乏勞動能力""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專勞社廳函屬[2001]125號)文件精神,「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餓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並不是如樓主所說什麼喪失或缺乏勞動能力,在我老家在這個階段的老人在實行一種參低保的制度,也就是每月有補助適當的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