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達到退休年齡後公司未與我辦退休手續讓我繼續工作,是否是受勞動法的保護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所以,不受《勞動法回》和《勞動合同法》答調整。發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
勞務關系的特點主要有: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范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5、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㈡ 退休人員參加工作還能受勞動法保護嗎
培訓人員參加工作完人生勞動法。嗯,保護吧,在這個情況呀,退休人員呃是一種從參加工作,嗯,可能他的工作是比較特殊的,一般的事是不可以做的這種工作。而在勞動服勞動法呃,勞動法可能不是保護,因為他是年級已經發了1斤到了退休年齡,但是他的工作本書應嗯三倉廩你別應該要考慮也醫不好分。嗯,關於這這個培訓人員的補助什麼的,因為他必須它必須死一個有功的,嗯,記住人員我這是過關力量,他在雖然退休了,但是對廠里只有在呃基金重要的作用的。應該要考慮給他一點呃什麼補貼?
㈢ 退休後打工是否受法律保護
受基本法律保護,但是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因此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因為沒有工傷保險的保障,僱傭退休返聘人員存在一定的用工風險,單位對此也應當引起注意,可以購買一些商業意外保險。
㈣ 勞動法保護退休後出去工作的勞動者嗎
不能。
理由是:我抄國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是指16-60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顯然你已經到達退休年齡,並已經辦理退休手續,所以已經不屬於勞動法上的主體,你當然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我的回答,你可能不太高興,我也沒辦法。
㈤ 60歲以後是否受勞動法保護急急急!!
律師說得也不算錯。中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定義雖然不明確,但是一般是界定在回16歲以上答至退休年齡之間。如果不是「勞動者」,自然和公司的關系也就不是「勞動關系」,權利義務也是憑雙方自由約定,不受勞動法的限制。
這種不受限制一般理解為不受「法定解除」的限制。比方說,假如工廠和你的合同上說工廠有權隨時解除你的合同且沒說需要付給你任何經濟補償金,那麼你就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不過,有關工作時間和加班這種勞動基準就有所不同。上海比較明確,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時間、最低工資、勞動保護三個方面受勞動法保護。換言之,如果你在上海的話,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去告工廠超時加班且拖欠加班費,這個基本上一告一個准,因為舉證責任在工廠(就是說工廠得證明你沒加班或者已經支付了加班費,否則就得支付過去兩年間的加班費還可能會有額外賠償責任)。
㈥ 退休再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勞動法的保護
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在就業的用工關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所以在遇到糾紛時,用人單位和退休再就業人員都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益和承擔任務。那麼這些越來越龐大的退休打工族,他們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你的報酬,第二,你的醫療,第三,你的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這個必須約定清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再就業人員本身超過60周歲,就不能稱為一個勞動者了,這也是為什麼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理解, 這樣到最後有了糾紛也都屬於民事上的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㈦ 退休工人在外打工是否受到勞動法保護
退休工人在外打工不受到勞動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經2008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08年9月18日發布並實施。
(7)到退休年齡打工受勞動法保護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和權威性、有效性、統一性,對於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不僅是國家各級人民政府、部委、行政機關勞動法律培訓教材,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工作者的執法依據,還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力資源部門、社會勞動者、政法院校師生學習勞動法律知識的重要參考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㈧ 已過退休年齡,就業還受勞動法保護嗎
1、已過退休年紀,還沒有領取退休金的,仍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的。
2、《廣東省高級人民內法院容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㈨ 退休年齡將到若不離職繼續上班還受勞動法保護嗎,公司辭退還有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終止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按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㈩ 勞動法就快到退休年齡人員在企業的保障措施有那些
勞動法對臨近退休的人員的權益保障並沒有特別的規定,所有勞動者都受勞動法保護,在勞動法范圍內享受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布的法律。從狹義上講,我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