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單位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③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達到退休年齡沒有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④ 與已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已到退休復年齡的員工解制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規定屬於勞動合同自行終止,不符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⑤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事實應該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⑥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提前,有經濟補償金嗎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的,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
一是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
二是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三是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於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後,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既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
⑦ 達到退休年齡 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並沒有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為了具體執行法律或彌補部分立法缺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⑧ 到退休年齡合同終止,公司要給經濟補償金嗎
現有法律法規約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版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權從兩個度分析,一是如果公司延遲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致使周某達到退休年齡時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年限不夠而不能享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所以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一種情況是公司有按時依法繳納社保,周某於退休時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合同算自然終止,就不需要給予補償。
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系終止,但雖此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適用,但是對於單位欠繳社保等情形,是需要繳納欠繳的資金後,自行解除勞動關系的,對於單位拒不支付的情形,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