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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前機關事業退休工資比例

發布時間:2021-02-26 07:43:58

A. 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調資標准

2006年公務員工資上調

日前,全國機關事業單位調資工作部署會議在京召開。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從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標准將再次提高,人均月工資增加80元,增幅為15%,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也將相應增加。此次調資政策實施後,今年內人均增資水平達到180元,如考慮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因素,增資水平則達到近240元。人事部有關負責人說,此舉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改善人民生活。也是為了實施人才戰略,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製度。

機關調整工資標準的辦法是:公務員各職務層次職務工資起點標准由現行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各職務層次職務工資標準的檔差也適當拉大,由現行的10元至75元提高到13元至120元。這就緩解了平均主義的弊端,更好地體現了工作的難易程度和責任的輕重。調整職務工資標准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三項之和,最高工資標准為2846元,比原來提高了595元;最低工資標准為445元,比原來提高了50元;最高工資標准與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為6.4:1,比現行的5.6:1略有加大。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的崗位(職務)工資標准,獎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資構成中的比例相應提高。

事業單位大體參照機關同職務人員的增資水平,相應調整其固定部分標准和活的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按增資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構成比例相應提高。

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照職務劃分幾個檔次,按絕對額增加退休費。其中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以上、廳局級、處級、科級、科員及辦事員分別增加280元、185元、125元、80元和55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級、副教授級、講師級、助教及以下職務分別增加180元、120元、80元和55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增加8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增加55元;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職生活費。

調整後的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工資標准為:初中畢業生每月40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每月418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443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46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6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及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新進入優秀體育運動隊的試訓運動員,臨時體育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355元。

此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准所需經費,除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九省(直轄市)自行負擔外,其它地區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增加年終獎金所需經費由地方自行負擔。

B. 2006年退休工資核定方案

國來家人社部與財政部自最近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目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調整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但都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

C.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比例如何計算

(1)離休人員:
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內工資之和全額計容發。
(2)退休人員:
(1)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 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D. 公務員2006年退休後,這14年工資調整表

誰手裡有這種表?稀罕。

E. 2006年事業單位工資套改中績效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和《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8號)三個文件的規定,列入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范圍的是,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員;因受刑事處罰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單位在編制計劃外自行聘用的人員。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一、崗位工資的套改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一)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4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7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10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助理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12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13級崗位工資標准。待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並按規定核准後,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

(二)管理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管理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具體辦法是:聘用在廳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3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廳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4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5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6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7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8級職員的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9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10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

(三)工人按本人現聘用的工勤技能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2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3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4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處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5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崗位工資標准。

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崗位。

二、薪級工資的套改

(一)套改條件

一是現聘崗位及低一級崗位。現聘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崗位,低一級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崗位的低一級崗位。

二是任現聘崗位年限及低一級崗位任職年限。任現聘崗位年限是指從正式聘用到2006年6月30日所在崗位的當年起,根據實際聘任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低一級崗位年限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崗位的低一級崗位正式聘用的當年起至2006年6月30日所聘崗位當年的年限。工作人員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低等級的崗位,可將原聘較高崗位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並計算。同一崗位層次任職期間如有間斷的,應按周年周月扣除間斷時間。任職間斷時間包括:按照國家現行規定不能計算工齡的時間;因崗位變動曾任較低崗位的時間;因工作單位或崗位變動未明確崗位時間超過一年的時間。由機關調入事業單位,在原單位擔任的行政職務,如與現聘管理崗位職務層次相同或高於現聘崗位職務層次的,其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但不能與現聘專業技術崗位合並計算任職年限;由國有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在原單位擔任的行政職務,如與現聘管理崗位職務層次相同或高於現聘管理崗位職務層次,其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但不能與現聘專業技術崗位合並計算任職年限;在原單位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如與現聘專業技術崗位職務層次相同或高於現聘專業技術崗位層次,其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但不能與現聘管理崗位合並計算任職年限。在原單位擔任的行政職務層次和任職年限,須經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認定。

例如:一名正科級工作人員,任正科的時間是1998年,現任職務的時間為2006-1998+1=9年;如果1999年、2000年因病休息兩年不計算工齡,其任職時間需扣除一年零六個月(病休半年以內應計算工齡),2002年因調動工作未及時明確職務時間為一年,計算公式為:2006-1998+1-1年6個月=7年6個月,可以視為8年,再減去因調動工作未及時明確職務時間的一年,任正科的時間為7年;低一職務任職年限的計算:低一職務的任命的時間為1990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職務的任命時間是1998年,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為1998-1990=8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職務的任職年限為2006-1998+1=9年,8+9=17年。低一職務的年限可以視為17年。

例2、一名副高級工作人員,1988年被聘在中級崗位,1994年被聘在副高級崗位,2000年低聘到中級崗位,2004年又被聘在副高級崗位。這名工作人員在中級崗的任職年限為2006-1988+1=19年,副高級崗的任職年限為(2000-1994)+(2006-2004+1)=9年

三是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並計算的年限。計算套改年限時的工作年限,是指從本人工作的當年起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工作年限如有間斷的,應按周年周月扣除間斷時間(工作間斷時間是指,按照國家現行規定不能計算工齡的時間);還應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齡不計算為套改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工齡的學習時間。在校學習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出國(境)留學並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可合並計算為套改年限。實際學習時間短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例1、工齡間斷套改年限的計算。

某工作人員,1996年12月參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休病假,共計是1年零10個月,其套改年限的計算為2006年-1996年+1-1年零4個月=9年零8個月,可以視為10年。

例2、年度考核不計等次或不稱職的套改年限的計算。

某工作人員,1996年參加工作,2003年年度考核不稱職,2004、2005年考核不計等次,該工作人員的套改年限為8年,即:2006-1996+1-1-2=8。

(二)套改辦法

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並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並計算。

例、一名工作人員,高中畢業,1994年參加工作,2004年聘為科員,按科員套改的薪級工資為9級,按辦事員套改的薪級工資為10級,可以執行10級。

工作人員按套改辦法確定的薪級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標准。

例、一名大學本科畢業生,2004年畢業參加工作,按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確定的薪級工資為6級,而大學本科生的定級工資是7級,它可以執行7級。

三、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員的實績、貢獻,合理拉開差距,自主決定內部分配。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應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可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單位,可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對知識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在事業單位完成新的分類和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前,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工作人員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後的津貼補貼核定;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立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可分別高出一定幅度。

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不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四、津貼補貼

對在事業單位苦、臟、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標准和實施范圍,嚴格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各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提高標准和擴大實施范圍。

部分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後暫按絕對額予以保留,今後逐步納入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我省規定提高津貼補貼比例的有:(魯人薪[1995]4號)《關於農、林、水利、水產、氣象系統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有關問題處理意見》;(魯人薪[1996]5號)《關於交通部門公路養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發放問題的通知》;(魯人薪函[1996]6號)《關於提高檔案局事業編制人員津貼比例的復函》;(魯人薪[1997]1號)山東省人事廳、衛生廳關於衛生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魯人薪[1997]3號)《關於環境保護事業單位中專門從事特殊工種工作人員津貼問題的處理意見》;(魯民人[1998]59號)《關於執行人薪發[1994]32號文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五、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

(一)新參加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一年的見習期。見習期期間執行以下工資標准: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

見習期期滿後,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准,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級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准。

新參加工作的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不執行見習期,在明確崗位前,執行初期工資。其中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845元。明確崗位後,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准。

(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實行一年的學徒期、熟練期。學徒期、熟練期期間執行以下工資標准:高中、中專(職高、職專、中技)級以下畢業生531元,大專(高技)畢業生590元,本科以上畢業生617元。

學徒期、熟練期期滿後,崗位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聘用在技術工崗位的,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高中、中專(職高、職專、中技)級以下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專(高技)畢業生執行4級薪級工資標准、本科以上畢業生執行6級薪級工資標准。

(三)見習期滿未明確崗位前崗位工資的確定。可暫按以下崗位工資標准執行:擬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的,大學專科以下畢業生執行13級崗位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12級崗位工資標准;擬聘用在管理崗位的人員,大學專科及以下畢業生執行10級崗位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崗位工資標准。

相關政策

(一)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准提高10%。執行范圍要嚴格按勞人薪[1988]2號、人薪發[1988]22號文件的規定掌握。不在上述文件規定范圍的單位、人員,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均不能執行工資標准提高10%的政策。

(二)按國家規定實行的浮動工資政策繼續執行。已經按國發[1983]68號、國發[1983]40號、國發[1984]77號、勞人薪[1985]41號、勞人薪[1986]100號、勞人薪[1986]105號、人薪函[1992]7號等文件規定固定晉升工資檔次的人員,可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薪級。其中,原固定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的高定一個薪級,原固定晉升兩個以上工資檔次的高定兩個薪級。我省原出台的魯人薪[1997]11號、魯人薪[1996]20號、魯政發[1992]150號、魯人函[1993]2號以及我市濟政辦法[1994]66號第三條、濟人字[1992]15號、濟人字[1997]90號文件不再執行。

(三)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如按現聘崗位套改工資低於按轉業移交職務套改工資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現聘的專業技術崗位,如低於部隊原聘專業技術職務或與部隊原聘專業技術職務相同的,其部隊原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年限與現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部隊原技術等級、行政職務的任職年限與現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任職年限不合並計算。

(四)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運動員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

(五)工資套改時,受聘到十級職員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辦事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九級職員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科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員級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技術工人五級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初級工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在相同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

(六)事業單位中新參加工作的畢業生見習期滿未明確崗位前,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確定:擬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的大學專科及以下畢業生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准。

擬聘用在管理崗位的人員,大學專科及以下畢業生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九級崗位工資標准。

(七)事業單位未聘及緩簽聘用合同人員,按其未聘及緩聘前的崗位進行工資套改。未聘及緩聘期間按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生活費,具體標准由單位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未聘及緩聘人員被重新聘用後,按所聘崗位確定工資待遇。

(八)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仍然保持榮譽的人員,可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薪級。其中,原高定一個工資檔次的高定一個薪級,原高定兩個以上工資檔次的高定兩個薪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復高定薪級。

(九)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按現聘崗位套改工資,薪級工資應適當低定。其中,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低定三個薪級,受撤職處分的低定兩個薪級,受行政降職處分的低定一個薪級。如降低後的薪級工資低於所聘崗位起點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和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管制的人員,處罰期滿被事業單位聘用後,崗位工資按現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低定三個薪級。如降低後的薪級工資低於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和行政紀律處分的,可按其所聘崗位(職務、技術等級)套改工資,從2006年7月1日起補發;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和行政紀律處分的按上述辦法確定工資。

(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由批準的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並按主要任職崗位確定工資。

(十一)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統一按30%計算。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部分,套改後按絕對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十二)從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根據所聘崗位,結合本人實際情況,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薪級工資。

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以上條款因地區差異各有不同,但不應低於此條款之標准

F.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比例如何計算

(1)離休人員:
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回
(2)退休人員:答
(1)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 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G. 2o|6年機關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增資文件

一、退休的政策依據
在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據的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後,退休主要依據國人部發〔2006〕60號和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
二、退休條件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特別說明:一是凡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除按規定延長退休年齡或留任者外,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不
得隨意更改,如幹部檔案和戶口檔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記載的日期為依據。2006年,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發文不再辦理更改出生日期。(組通字
〔2006〕41號)
三、2006年工改後離退休費的計算辦法
根據國人部發〔2006〕60號、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2006年7月1曰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4、提高退休費比例
獨生子女榮譽證的父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H.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怎樣計算退休工資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3、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4、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8)2006年前機關事業退休工資比例擴展閱讀:

1、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2、《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3、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4、《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I. 2006年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拜託各位大神

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財政部門: 為做好公務員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工作,現將《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 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工資套改時套改年限的計算問題 1.計算套改年限時的工作年限,是指從本人工作當年起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參加工作的人員,如實際工作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為11年。 2.折算的工齡不計算為套改年限。 3.出國(境)留學並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可合並計算為套改年限。實際學習時間短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二、關於工資套改時任職年限的計算問題 (一)公務員工資套改時任職年限的計算 1.公務員工資套改時的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職務當年起根據實際任職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職的人員,如實際任職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任職年限為11年。 2.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3.公務員現任職務低於原任職務的,其原任同級職務和較高職務的年限合並計算為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任職年限的計算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的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根據實際任職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員,如實際聘任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任職年限為11年。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受聘到十級職員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辦事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九級職員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科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員級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技術工五級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初級工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在相同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例如,高校講師到研究機構被聘為助理研究員,其講師與助理研究員的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 三、關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工資套改問題 實施公務員法後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的人員,根據任免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的職務,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套改級別工資。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關於調動人員工資確定問題 按照公務員調任的有關規定,人事業單位、企業調入機關的,根據調入後本人所任職務,結合本人實際情況,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級別工資。從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根據所聘崗位,結合本人實際情況,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薪級工資。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關於浮動及固定工資的處理問題 這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國家規定的浮動及固定工資政策繼續執行。在工資套改時,已經按國發[1983]68號、國發[1983]74號、國辦法[1983]40號、國發[1984]77號、勞人薪[1985]41號、勞人薪[1986]100號、勞人薪[1986]105號、人薪函[1992]7號等文件規定固定晉升工資檔次的人員,公務員可適當高定級別工資檔次,最多不超過兩檔;機關工人可適當高定崗位工資檔次,最多不超過兩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適當高定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兩個薪級。 六、關於公務員所作職務低於規定的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對應職務層次的工資問題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如公務員所任職務低於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對應職務層次的,可執行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這只是人員工資待遇確定的辦法,不作為確定職務的依據。在工資套改時,公務員所任職務低於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的工資套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關於公務員在職取得國家承認的較高學歷後的工資確定問題 公務員在職取得國家承認的較高學歷後,如其基本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的工資待遇。 八、關於國務院直屬副部級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巡視員、副巡視員的工資套改問題 國務院直屬副部級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職務工資分別執行廳局級副職非領導職務、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的職務工資標准;級別工資套分別按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套改的基礎上高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相應的工資標准。 九、被授予省部級以上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人員適當高定工資檔次的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授予省部級以上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仍保持榮譽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適當高定工資檔次或薪級工資,高定的工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檔次或兩個。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關於公務員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後的工資待遇問題 對於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其應執行的職務工資標准。 十一、關於工資套改後考核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年度是否計算為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問題 這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公務員考核為基本稱職的年度,不能計算為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十二、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變動人員工資套改問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之間變動的人員,比照所聘崗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薪級工資。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崗位變動的人員,按新聘崗位套改工資人。按《關於印發<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原聘崗位工資待遇的人員,這次可按改革前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十三、關於事業單位中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工作人員工資確定問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由批準的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並按主要任職崗位確定工資。 十四、關於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的工資套改問題 由人事部選拔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這次工資套改時,原高定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1級;原高定兩個職務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2級。 十五、關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行政紀律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問題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受行政降級處分或撤職處分的,原則上按新聘崗位套改工資,薪級工資低定1-2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按現聘崗位套改工資,薪級工資低定3級,如降低後的薪級工資低於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 十六、關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行政刑事處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問題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處罰期滿被事業單位聘用後,崗位工資按現聘確定,薪級工資適當低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關於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問題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八、關於事業單位套改增資計算問題 這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執行統一的基本工資政策和標准。對原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資套改時,其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據點比例統一按30%計算;原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後按絕對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並暫按原來的分配辦法繼續發放,今後按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執行。這些單位的增資水平按下列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職務工資+工資構成中佔30%的津貼);這些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增資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職務工資+按實際工資構成比例計算的津貼),工資收入需加上改革後納入績效工資中繼續發放的部分。 對部分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其改革前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後暫按絕對額予以保留,今後納入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這些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增資水平按下列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職務工資+工資構成中佔30%的津貼)。 十九、關於這次工資度改革後工作年限不滿20年的退休(退職)人員計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問題 公務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的70%計發;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機關技術工人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兩項之和的70%計發。機關普通工人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的7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項之和的7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5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6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的,按基本工資的70%計發。 二十、關於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問題 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對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繼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關於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問題 這次工資制度改革,按國發[1986]22號、中辦發[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起義人員、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 二十二、關於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是否參加工資制度改革問題 經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下發的《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規定:「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周歲)的幹部,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這一政策。 這次工改應該是從06年7月開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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