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在上海連續繳納社保滿10年,現在到了退休年齡可以在上海辦理退休嗎
可以在上海辦理退休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㈡ 到了退休年齡了社保交了十年還能在上海繼續一個人名義交嗎
可以呀,可以在上海一個人的名義繼續交社保,到社保中心去交
㈢ 我在上海交滿10年社保中間間斷幾年以後退休還可以享受上海的退休待遇嗎
第一,你總的社保要交滿15年,不論是在外地的還是上海的,第二,如果你在上海交的社保時間是在社保中時間最長的,也就是在其他地方社保都沒有超過十年的,那麼你就可以在上海辦理退休,享受上海退休待遇
㈣ 2006-2009在上海公司交的社保能退給本人嗎
不可以,如果復不在上制海上班回老家可以申請轉移回去。
沒有辦法申請退錢。
根據《社保法》的規定: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㈤ 在上海交10年社保,然後在外地又交了15年社保,是按照在時間長的地方辦退休嗎可以在上海辦退休嗎
應該是按照戶口所在地辦理退休的。
㈥ 我在上海退休還能續交社保嗎
退休了,不能再續交社保。
㈦ 我2011年10月在上海交社保的,當時已44歲了,如果交滿60歲可以在上海辦退休嗎
在上海辦退休,首先要上海戶口且交社保滿15年,女足50 歲,男足60歲才行。
㈧ 在上海是不是連續交滿10年到退休年齡就可以在上海辦理退休了
在上海交滿10年到退休年齡,可以在上海辦理退休。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8)2009還能在上海交社保退休擴展閱讀: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
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㈨ 在上海工作已經在上海交社保11年了在老家已交社保25年多今年到了退休年齡問現在在上海能辦退休嗎
如果現在在上海市的,可以在上海市辦理退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