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後的補償及賠償問題。
1、超齡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鍵是判定其勞動關系是否成立,如果關系成立就適用。
2、判定勞動關系成立與否,應當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判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3、(二)、(三)兩項沒有問題,關鍵是(一)項,即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按《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這算是主體資格的下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應該算是主體資格的上限。
4、下限不必討論,問題是上限規定的不是「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的退休年齡,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對能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不光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等,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一定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所以是否符合主體資格,只能以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來判定,而不能按年齡,也就是說超齡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當按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來判定。
B. 到法定退休年齡,相關賠償問題。
無論從你在東莞一來家制衣廠里工源作滿17年了,屬於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還是明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齡了,都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情況,制衣廠不能辭退你,否則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你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麼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系至達到退休年齡,要麼要求制衣廠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即34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C. 到退休年齡廠里有哪些補償
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該辦理退休,沒有任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版實施條例規定:權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單位依照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於在職工因為失去工作,可能面臨無法找到工作的情況下,給予的經濟補償,職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涉及到再就業,應該辦理退休,就不再補償。
D. 到退休年齡辭退補償
到退休年齡公司辭退不需要賠償;
因為到達退休年齡時,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或經濟補償。
E. 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 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有補償金嗎
行政事業單位退休後有退休工資,企業退休後有養老金,沒有其他的補償金。除非是版下列情況依法可權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者需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用工單位之外,另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至於賠償,滿足了上述任一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得到工齡工資補償金(一年工齡一個月,六個月以上工齡一個月,六個月一下工齡半個月,累積計算),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齡工資補償金雙倍計算。
G. 如果到退休年齡辭退應該怎麼補償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沒有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專用人單位解除勞屬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支付的對象僅限於勞動者,退休人員已不屬於勞動者的范疇,因此,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辦理退休,不應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H. 達到退休年齡 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並沒有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為了具體執行法律或彌補部分立法缺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I.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J.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提前,有經濟補償金嗎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的,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
一是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
二是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三是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於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後,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既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