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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5年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1-02-24 03:11:57

Ⅰ 2015年浙江企業退休人員如何調整養老金的最新相關信息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5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5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Ⅱ 浙江社保交15年退休金

社保交滿15年後可以不再交費。如果有單位,即使繳滿15年,但職工還未退休的,專企業還得繼續繳費,直至退休;屬個人繳納社保的話,可停繳,也可繼續繳納,根據當地政策,肯定也是繼續繳納好,養老保險是遵循「多繳多得」的原則,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社保需要要等到退休年齡到了以後辦理了退休才能領養老金。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
2、如果沒到退休年齡在停交保費到退休這期間,不能享受醫療待遇。在辦理了退休開始,可以享受醫療待遇。這之間可以用農合醫療或者城鄉醫療來代替
3:養老:累計繳納15年,到退休的時候,可以享受到退休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浙江省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加薪方案附件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甬人社發〔2015〕54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45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凡2015年4月30日前在我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甬政〔1994〕21號、甬政〔1998〕2號、甬政發〔2007〕14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水平
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123元標准增加,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月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 2015年4月30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本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黨辦〔2004〕19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本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政辦發〔2008〕131號和甬總工〔2008〕186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市及市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市及市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原工商業者(含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本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到平均水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本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按本人退休(退職)計發養老金時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適當增發部分)確定。
(五)對2015年4月30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全市此類人員月增加金額不足243元的,統一按此標准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15年3月21日

Ⅳ 2015年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出來了嗎

你好,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暫未出爐,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僅供參考。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
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4年度,基準調節金為270元,調節系數為3。
(二)2014年度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准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暫未出爐,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僅供參考。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3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3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3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3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2014年度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3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Ⅳ 浙江省2015年退休工資怎麼漲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暫未出爐,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僅供參考。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4年度,基準調節金為270元,調節系數為3。
(二)2014年度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准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3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3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3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3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2014年度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3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Ⅵ 浙江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怎樣調整

目前各省2015年度養老金調整細則還沒有最終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內提出整體上漲容10%,目前各省正在制定自身調整細則,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認批准後方能公告、實施,一般是二季度初出台具體細則

再等等吧

Ⅶ 浙江省企業交養老保險15年退休後能夠領多少錢

一般是到退休年齡退休。
男的60歲,女的55歲是法定退休年齡。
退休後能領多少錢與退休時間,個人繳費總額有關。誰也說不準,我給你一下計算公式。自己估算一下:
每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基礎養此搭老金=退休前一年社橡核平工資×15%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總額÷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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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2015年退休的浙江省上虞市的企業職工退休金能拿多少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版2015年12月前已退休權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盡管國家層面的方案在4月中旬已經出台了,但目前除了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層面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浙江省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均從2016年1月補發,敬候佳音。

Ⅸ 2016浙江省退休職工退休金15年工齡怎麼補法的

2016年浙江省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是這么補的:基數是:70,每一年工齡加2.50元,專你屬15年工齡:可補工齡錢是37.50元,總計為:70+37.50.你每個月可補貼107.50元錢。是從2016年1月1日起増補,並且在本月底將(1-----9月份増補的退休金)全部發放到位!!!現在有好多地方已經到位了!!!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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