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檔案造假騙領養老退休金構成犯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 社保局發現冒領養老金問題怎麼追責
直接撥打社保局電話12333咨詢就可以了
③ 在一般情況中社保問題職務犯罪怎麼處理
當前退休養老保障領域職務犯罪的基本特點
1.主要犯罪手段表現為內容上弄虛作假,形式上違法審批。為了達到騙取社保資金的目的,在相關案件中,涉案人員都會精心准備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如虛假身份證明、虛假勞動關系材料、假病歷復印件等,以此作為實現獲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等非法目的的基本手段。從職務犯罪的查處角度,我們發現,因為社保審批環節權力較大,審核程序存在一些漏洞,故而大多數時候,騙保情形的出現是由於社保審批機關負責人或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在接受請托之後,違法違規審批,這屬於典型的職務犯罪。在近期我市某區檢察院查辦的一起重大騙保案件中,據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利用職務之便,為80多名不符合病退申報條件人員辦理了病退申報手續,提前領取社保退休金,本人從中收取了10萬余元的賄賂。
2.內外勾結,共同作案情況比較突出。根據規定,退休養老保險存在有具體的申請人,也就是實際上的受益群眾。對大多數想違法提前支取養老金的普通群眾而言,想通過本身單方面造假,隱瞞各種真相,達到蒙蔽社保審批機關的目的,難度較大。所以在很多案件中,體現為申報人和社保管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違法申報,違法審批,聯合作案。這一違法過程中經常還會出現牽線搭橋的中間人「兔子」。此外,還有一些企業中負責職工養老保險管理的工作人員,往往會和社保機關審批人員進行勾結。如我院辦理的毛虹、趙可貪污一案中,我們查明,被告人毛虹作為社會保險管理處養老保險科的業務員,和轄區內企業中負責社保工作的被告人趙可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相互結構,違規辦理四人退休和領取養老金手續,共計騙取養老金人民幣6萬余元。
3.涉案人員多,身份復雜,查處難度大。在以往,社保領域的犯罪形式主要是社保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單獨犯案,或是社保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人員配合作案。而現在退休養老保險領域則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由於退休養老社會保險涉嫌的犯罪均為法定犯,看似不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有不少具有中間人身份的違法犯罪分子積極參與到犯罪中,受利益驅動的普通群眾也願意配合實施犯罪。例如,在因病退休的養老社保辦理過程中,就有很多中間人或協助偽造假病歷,或與社保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聯系,或與鑒定體檢醫生打招呼。這些人自認為是在給別人行方便,其行為只是打了法律的擦邊球,因此認罪態度差,而且由於身份情況復雜,查處和預防難度都較大。
4.致使國有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從調查中我們了解到,在利益驅使下,特殊工種退休辦理中存在單位和職工聯合造假的現象。有些企業為了減輕負擔,單位與職工合謀更改職工檔案,編造證明材料,想方設法辦理提前退休。由於有的單位職工違法辦理了提前退休,引起了其他職工攀比,甚至明知犯法行為,仍公然上訪,要求參照辦理提前退休,在社會上引起極壞的影響。同時,提前退休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了支出壓力。由於職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繳5年養老保險費,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養老金,直接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減少,加劇了基金的支付壓力。另外,由於病退中通過中間人辦理提前退休形式的申報人員人數較多,年代較為久遠,而且往往隨著時間發展,個人情況也發生了變化(由不符合條件變成符合條件),對這些人如果簡單退保,容易引發強烈抵觸,也不完全符合實體公正。如果要追究責任,則容易引起反彈,導致群體上訪等不良社會後果。
④ 騙取國家退休金,是觸犯什麼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抄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騙取社保金按詐騙罪追究刑責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⑤ 社保部反腐怎麼聯系有人偽造假檔案騙取退休金怎麼聯系
學生記錄並不會影響你的保險及退休
現收現付通過招聘程序能夠支付保險,沒有工作單位,失內業容證,並支付了飢餓的保險賬戶,你只要
養老保險供款壽命的長短,多少關系要支付學生記錄的金額亦
我工作不到了好多年,對管和文件本單位勞動,無法找到文件後,我畢業了,新的我們沒有招生的文件。
不要擔心
⑥ 騙取社保金,屬於詐騙罪嗎
但是來社保購買年限還差114個月源的李某急於享受養老金保險待遇,不願意再多等5年,於是夥同他人偽造了他在某單位工作的證明材料,向其所在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辦了社保一次性繳費共114個月。
2014年2月,李某成功申辦了是退休手續,並於第二個月開始享受養老金待遇。
同年8月,該社保部門在對前一階段辦理社保的退休人員進行社保稽核中發現,李某的材料涉嫌造假違規補繳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區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經過審理認定李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詐騙社保基金數額加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須退回4萬多元已經領取的養老金,其補繳的114個月繳費年限也要予以刪除並按相關刑法規定判處刑罰。
這是屬於騙保案件,李某雖然成功走了「捷徑」,但是也要吞下自己釀成的苦果。
根據我國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參保人騙保不僅要追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甚至還可能處騙取金額2到5倍的罰款;幫助騙保人騙保的同夥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⑦ 騙取社保養老金在7萬多司法量刑情況
騙取社保養老金在7萬多金額司法量刑3一10年。
⑧ 騙取社保金,屬於詐騙罪嗎
騙取社保資金的,屬於詐騙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版民共和國刑法》權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⑨ 騙取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月份通過的刑法解釋明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使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9)巡察發現騙取退休社保金問題擴展閱讀:
社保中的違法行為還有以下條款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