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企管理人員退休一定得有跟勞動局簽訂的合同嗎
目前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現在辦理退休一是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滿回15年,二是年齡答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這是兩個硬框框,其他的都是輔助材料。私企管理人員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般要到人社局勞動關系科進行備案就行了,勞動合同是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並不是與人社局簽訂的。
Ⅱ 在私人企業上班簽十五年合同,老了有退休金m
在私企上班簽合同應該是老闆替你去交養老保險金退休有退休金的再起問老闆一下心裡可以更放心了
Ⅲ 退休後我與私企簽定了勞務合同並在企業工作三年我算企業職工嗎
不算。看到你是與私企簽定的勞務合同並在此工作三年可以稱作私企員工。職工在我國是專指在國營企事業單位屬工作的正式成員稱為職工。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定:男人的退休年齡為60歲,女人退休年齡為5o∽55歲,你在退休後再就業雖然值得稱道但此私企涉嫌非法用工,對此你一定要有清醒認識。
Ⅳ 為什麼在私營企業退休與國有企業退休的退休金差別這
為什麼國企和私企退休人員的差距那麼大,主要是繳費基數和繳內費年限的問題。
私企容沒有執行國家規定,按照職工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很多都是按照最低繳費辦理的參保手續,也有的企業職工工資本身就很低,造成繳費基數較低,國企單位比較正規,嚴格執行職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較高,繳費基數高,是多領取養老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私企工作不穩定,有的幾年,甚至一年就辭職不做了,或者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造成繳費中斷,繳費年限太短,有的職工僅僅就繳納了十五年,就不再繳費了,這個也是造成退休養老金較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國企單位一般從職工入職到退休,一直繳納養老保險,最長的繳納45年,和繳費才15年的,當然差距很大。
所以,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反之就少,這個是成正比例的。
Ⅳ 私企與員工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嗎
如果符合法律標准,那就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雙方簽字或蓋內章後合同確立,容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生效日期,那麼以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為准。如果沒有約定生效日期,那麼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就立即生效。不過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Ⅵ 女同志在私企單位工作,合同簽的是管理,50歲退休還是55歲退休
退休條件部分私企還是國企,女職工管理崗位的,年滿55歲退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Ⅶ 退休後和原単位簽的勞務合同福利待遇有區別嗎
肯定有區別的,退休了社保醫保這一塊單位和個人都不用再交了,拿到手的工資應該比以前多些。關於過節福利,只能說單位太小氣了,他不給你,你也沒辦法,也告不了他。
Ⅷ 私人企業或外企有沒有退休金
現在,我們國家對退休養老問題採用的是社會統籌的辦法,你在職的時候,由所在企業按規定向社會保險所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解決職工的退休養老、生育、工傷、失業、醫療和住房等社會福利問題。
不管內企還是外資企業,都是一樣的,只要企業按期按標准給你繳納了五險一金,當你退休時就可以在社會保險所領到一定標準的退休養老金的,其他福利也能按規定標准享受。
上述五險一金平時由企業和個人按國家規定的一定比例繳納,其中個人只負擔一小部分。
如企業不交(檔然是違法的),全部個人交也行,就是太不合算了!
Ⅸ 國企和私企的五險一金有什麼區別,國企的正式員工和合同工性質有什麼不同
私企和國企交的五險一金都是一樣的。
一、不管私企還是國企,都要簽正式的勞動合同,簽完之後才會給你交五險一金。
二、國企的正式員工和合同工性質:最主要就是看勞動關系的歸屬。所謂合同工,其實是勞務派遣制員工,他們不和企業直接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工的話是直接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直接和企業建立用人關系。
三、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和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一金」是法定的。
(9)和私企簽合同有退休金擴展閱讀:
五險一金
1、作用
五險一金的作用越來越大,成為很多企業招攬人才的基礎條件。
現實中,越是發達的地區,員工對於五險一金的重視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線城市,因為和買房買車資格掛鉤,五險一金已經成為找工作的重要標准。
2、風險
很多創業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少繳、甚至不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這會面臨一些風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不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將被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甚至是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繳納公積金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實中,如果員工因為企業沒有為其正常繳納社保公積金而提起仲裁、訴訟,那敗方基本是企業。3、辦理
(1)社保、公積金開戶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及公積金中心辦理社保、公積金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後會取得單位公積金登記號。
(2)增減員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五險一金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社保、公積金賬戶為兩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在兩個賬戶中都必須進行。
(3)確認繳費基數
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以確保五險一金的正常繳納。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
(4)五險一金繳費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公積金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五險一金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險一金管理機構現場繳費。
Ⅹ 您好:我退休後,在私企上班.簽一年勞動合同,公司與我接觸合同,我應該得到補償嗎
正常離職或者勞動合同終止,依法取得養老待遇,是沒有補償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也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經濟補償一般是按N+1的原則,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補償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許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內容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