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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軍改幹部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0-11-28 03:46:55

❶ 我是1990年退伍軍人,安置在一家單位工作,因單位改制,我就自動離職,現在一民企工作,以到退休年齡

你是退伍軍人的話,你的檔案里應該有記載你的軍齡的材料,何時入伍、何時退伍,等等。國家政府的法律規定:軍齡視為已經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也就是說,有幾年軍齡,就等於有幾年已經繳納社會保險費了。國家政府的法律規定:軍齡和單位工齡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合並計算養老保險待遇。安置在一家單位工作,有多長時間,應該也有檔案材料記載的,自動離職之後,有無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個可以查看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存儲資料,現在在一家民企工作,已到退休年齡,按照社會保險的規定,你應該提前一個月到你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去辦理退休手續,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和幾張半身照片,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然後到了你的退休月份,就可以拿到退休證和社會保險退休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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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70年代的的退伍軍人退休增加養老金嗎

會的。

每個月都會給一定的補貼,當兵的錢是每個月120元,而且每月也會扶持1200元。而經過小編的計算,大約每年差不多能拿到1萬多元。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後,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在養老保險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2)2017軍改幹部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退伍軍人跟普通參保人一樣繳納參加養老保險,繳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領取養老金。但是,軍人與普通市民相比,特殊的地方在於,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即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因而,退伍軍人養老金一般由以下三大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

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

基礎養老金標准=(復員退伍軍人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包含軍齡)×1% ;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按規定轉入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普通參保人相同。

個人賬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1.3%。

❸ 辦理社保個人退休需什麼手續

退休手續到社保部門辦理。

一、處理退休所需材料:

1、退休請求書(A4白紙手寫,並在姓名處按手印);

2、申報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驗訖),如屬代理還需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驗訖);

3、申報人戶口復印件一份(原件驗訖);(包含戶主頁面和自己信息頁)

4、申報人在當地國有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或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開立的個人存摺(不受理銀行卡)的原件及復印件;

5、一張近期一寸免冠證件相片(用於處理享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證);

6、養老保險手冊(如屬一次性在我中心補繳完養老保險的可不必);

7、養老保險需交至申報退休的當月;

8、活動人員人事關系(檔案)處理手冊;

9、申報人填寫《員工退休核准(批閱)表》。(在人才大廈一樓社保窗口收取)

10、有副高級其以上職稱的退休人員,需供給職稱證書及批文的原件及復印件。

11、軍轉幹部需供給轉業證明及轉業批閱表原件及復印件。

二、處理程序:

當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能夠請求退休。處理退休的詳細流程如下:

1、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應向單位經辦人供給身份證復印件(處理養老金收取卡之用)、個人相片(處理退休證用)等材料;

2、社保經辦人根據當事人詳細情況填寫退休批閱表,連同當事人的人事檔案於退休當月提交給社保組織,由社保組織審閱其是否契合退休條件;

3、社保審閱通往後,根據其退休年齡、參保繳費時長、歷年繳費基數、當地歷年社平薪酬等要素核算其詳細養老金;

4、經辦人根據社保核算結果完善退休批閱表並提交社保承認、核准,完結後社保發放退休批文並製造退休證,一起委託銀行處理其養老金收取卡;

5、經辦人將處理好的退休證、銀行卡等轉交退休當事人即可完結退休手續。

(3)2017軍改幹部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1、以前年度如果有應參保未參保的情況,符合政策規定的,需要憑符合規定的勞動關系證明等,直接向參保地社保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才能進行補繳。任何人提出收錢可以代辦社保補繳業務的,都是詐騙行為或擬造假參保的違法行為,大家不要上當受騙,可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進行舉報。

2、社保部門是提供國家基本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機構,並不提供任何擔保或貸款服務。這些只是某些網路貸款機構吆喝賺眼球的不當廣告。同時,如果在非經過認可的互聯網平台上隨意輸入了自己的社會保障號(身份證號)及其配套的密碼,有可能造成對個人社保信息泄露及權益損害。

3、醫保政策從未規定每一位參保人的住院時限,病人的住院時間由醫生根據病人病情確定,住院期間只要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醫療費用都可以按規定報銷。醫療機構或醫生以任何違背醫療規范的理由要求病人出院的,參保人可以向醫保機構和醫療管理部門反映,以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4、養老保險繳滿15年是辦理退休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並不代表繳滿15年就可以不繳費。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繼續為職工參保繳費至達到法定年齡。養老金計發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原則。參保越早、繳的越久、繳的越多,以後拿到手的養老金越多。

5、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限是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每多繳一個月都會影響退休養老金。並沒有以5年或3年為一檔這樣的計算辦法。

退休養老金是根據每個人參保繳費期間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退休時的上年度社平工資等按照統一公式逐一計算出來的,每個人都可能有差別,從來沒有「按檔次領養老金」的政策。

❹ 我的社保已交夠15年,但我還不到退休年齡,請問是不是可以封存了

可以封存。就業人員,累計繳納滿15年,可以不用繼續繳納,但是斷繳的話,你在斷繳之後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無法享受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足15年個人社保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以按月領取,也可以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保規定申領養老金的最低條件是最低繳費年限累計15年,並不是說繳滿15年就可以不繳費。還有大家一定要清楚,退休後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多少,是直接與個人繳費年限相關。個人社保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

(4)2017軍改幹部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根據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社保驛站小編發現有很多參保人誤以為只要參加個人社保養老保險並繳費滿15年,就能退休回家領養老金了。實際上對於勞動者來說,退休年齡才是最重要的一環,以男性職工為例,不到60歲,即使你已經繳了30年的養老險,也暫不能退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就是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義務並不因為繳費滿15年而可以免除。

對勞動者來說,無論繳費年限有多長,只要有勞動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是法律規定的,帶有強制性。換言之,勞動者除非在失業期間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達到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之後,否則,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即使累計滿15年,仍需繼續繳納。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網路

❺ 為什麼教師退休工資

因為退休教師,工作滿30年以上,給予原來基本工資的100%支付退休費,是國家重視教育,重視人才的體現,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退休費計算辦法是按照基本工資和工齡計算的,企業職工,是根據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計算的,並且和社會平均工資掛鉤。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

1、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

2、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用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5)2017軍改幹部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❻ 知道易辦事 | 要坐火車,身份證沒帶/過期了可以怎麼辦

#呼和浩特市#

火車票實名制實行之後,工作人員將在進站口使用身份證讀卡器對旅客身份證進行核驗,旅客進站坐車時需持車票及購票時所使用的乘車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站、乘車,這本來是為了打擊票販子的辦的一件好事,但是對於一些粗心的朋友來說,那萬一坐火車沒帶身份證/過期怎麼辦呢?

實行火車票實名制後,各車站鐵路公安機關可為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辦理臨時身份證明,辦理臨時身份證明需要以下手續。


可以,鐵路總公司規定的有效乘車證件如下:

鐵路運輸企業實行車票實名制時,請憑乘車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復印件購買車票,並持車票及購票時所使用的乘車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站、乘車,但免費乘車的兒童及持兒童票的兒童除外。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旅行證、軍人保障卡、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含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館證、海員證、外交部開具的外國人身份證明、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的護照報失證明、鐵路公安部門開具的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等24種,1.5m以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證件還包括學生證。

❼ 新社會養老保險法

湖南試點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
2009-1-6 11:38:09 為應對金融危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出台新的舉措,計劃2009年試點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2008年10月1日,該省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首先在郴州的省級工業園區試點,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戶口在農村,並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工均屬參保范圍。據了解,參保農民工只需每月繳納本人工資的4%,單位繳12%,就可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總額的12%劃入農民工個人賬戶,2%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參保農民工用身份證進行實名登記,身份證號碼就是本人社會保障號碼,農民工走到哪裡,個人賬戶就可流動到哪裡,可在當地實現接續。試行辦法還規定,當農民工達到男60歲、女55歲的退休年齡之後,按相應比率折算,可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回到農村定居,可轉入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透露,2009年初步考慮在長沙、株洲、湘潭全部實現試點,其他市州各選一個縣市區進行試點,試點面可能達到全省覆蓋人口的40%左右。
此外,該省還將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開展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

來源:農民日報

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2009-1-15 9:57:00 點擊:1046

湘勞社政字〔2009〕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09年1月1日起,給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 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養老金。
2、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原工商業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在職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同時符合2、3、4項條件的人員,不能重復享受。
5、對年滿75周歲以上(含75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6、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7、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即認真落實湘人發〔2008〕119號文件規定的解困標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標准同上。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表1),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審核無誤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附表2)。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1月15日以前完成。並在1月25日前將本地區的審批情況匯總上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都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
2、《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匯總表》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❽ 中發3號文件有誰知道

中發[2001]3號文件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jun委
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GongAn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jingcha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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