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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有誤工費

發布時間:2021-02-10 21:58:00

㈠ 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是否可以獲賠誤工費

最近交通事故的案子頻發,當事人雙方常為賠償問題僵持不下而訴諸法院。其中有種情況是對超過退休年齡的傷者是否可以獲賠誤工費而各執一詞。
【分歧】
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能否獲賠誤工費,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超過退休年齡即當認定為自然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誤工費不能支持。
第二種觀點:退休年齡不能與勞動能力劃等號,只要受害人還能勞動,就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的主張。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對誤工費的有關規定,我國對誤工費的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設計的,其並不是根據年齡進行限制。
2、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和喪失的年齡必然大大遲延,到退休年齡時大多數人還可以正常從事勞動。退休在我國的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但是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並且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被返聘的現場。
3、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超過退休年齡確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對超過退休年齡確但未喪失勞動能力的,誤 工費則應綜合多種因素酌定。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在從事勞動,並因受到損害導致本人或家庭收入減少的,那麼其要求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誤工費應當支持。 若是農村的可以提供足夠證明的,按從事農業生產對待。若是城鎮返聘人員,則需提供返聘合同和單位出具的證明,按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㈡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交通事故,還有誤工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交通事故也是有誤工費的。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已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有誤工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㈢ 已超過退休年齡,但任然工作,受傷後有誤工費嗎在線等,急!!!

超過退休年齡就不能簽勞動合同,就不受勞動法保護了,所以不能請工傷鑒定和評殘;但是如果你媽媽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務合同,應當按合同相關條款執行;如果沒有合同或沒有約定相關條款,可以要求按人身損害賠償。

㈣ 原告已達退休年齡遭受損害時誤工費該不該賠償

【案情】
原告吳景周,男,1944年9月28日生。

被告董軍營,京PS7527號車司機。

被告董得松,京PS7527號車所有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營業部。

原告吳景周訴稱:2012年2月12日下午4時,我騎電動三輪車走到范集糧管所時被被告董軍營駕駛的京PS7527號轎車撞倒,致我受傷和電動三輪車損壞,受傷後被送到范集醫院救治,後又轉到項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被告只支付了1000餘元就不管了。經查:被告的京PS7527號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營業部投了交強險,為此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各種費用增加到77836.74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董軍營、董得松辯稱:事故發生時我們已對原告及時搶救,已支付幾千元,其中1600元由原告出具了手續,要求返還給我們。

被告營業部辯稱:1、對事故的真實性及責任認定的質證意見同第一 二被告,原告訴訟請求中第二被告名字書寫有誤,應為董得松,事故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了機動車交強險。2、請求法院幫助核實駕駛人員的有效駕駛證,無證駕駛或者准駕車輛不符不屬於交強險保險責任。3、關於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治療費答辯人已先予支付10000元,營養費應在10000元內,原告已達退休年齡,誤工費不應賠償,鑒定費、訴訟費和間接損失我們不賠償。

【審理】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下午4時許,被告董軍營駕駛車輛所有人為董得松的京PS7527號轎車在項城市朱灘至范集公路范集糧管所處將在該段騎電動三輪車回家的原告吳景周撞傷,原告受傷後分別在范集醫院和項城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3天,花去治療費用8852.89元。在治療期間被告董軍營、董得松已支付1600元,被告營業部先予支付10000元。該事故經河南省項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認定被告董軍營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原告治療終結後經司法技術鑒定其身體受損程度構成十級傷殘。被告董得松的京PS7527號車在被告營業部加入機動車交強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尚在有效期內。另查:原告吳景周於2010年9月28日受雇於項城市園藝科技開發公司看大門,每月工資1000元。為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治療費8852.89元、誤工費4000元、護理費2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90元、營養費1800元、交通費2261.5元、鑒定費700元、殘疾賠償金23653.24元、氣墊床700元、電動車損失費268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77836.74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裁判】

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項城市人民法院於2012年7月

18日依法作出(2012)項民初字第003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營業部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京PS7527號轎車機動車交強險承保金額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吳景周治療費8852.89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2190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4000元、護理費10950元、殘疾賠償金23653.24元、交通費1000元、電動車損失費2000元、鑒定費700元、輔助費(器具)7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65846.13元,減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營業部已支付的10000元,再支付給原告55846.13元。

二、原告返還董軍營、董得松墊付給原告的治療費16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分歧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對本事故發生的事實客觀存在及公安機關對事故處理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原告因事故其身心受到損害應當獲得賠償。被告董軍營、董得松要求原告返還先期墊付給原告的治療費用1600元一並處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採信。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支持其索要誤工費的請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實踐中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原告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視為已喪失勞動能力,不應產生誤工損失,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另一種觀點是原告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等於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誤工費是原告收入減少的直接損失,若原告在其勞動能力范圍內有正式工作或單位,應根據其實際收入減少情況,支持原告的誤工費損失。

【法官點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誤工費的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賠償的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到傷害而就醫治療或休養期間,無法進行正常勞動所產生的實際損失。所以,產生誤工費的前提條件應該是受害人必須有勞動能力且造成了收入損失。

再者,勞動能力與年齡沒有絕對的必然的聯系,超過退休年齡不意味著必然喪失勞動能力,實踐中,大量的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對此,法律並不禁止。在法律規定中,我們也沒有排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認可其實際勞動能力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期限一直計算到八十周歲。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實際上就是受害人誤工收入的減少。

綜上,在確定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是否有權要求支付誤工費時,應首先確定其是否有實際勞動、是否因受傷而導致收入減少這一事實,本案中,原告吳景周雖然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並未喪失勞動能力,在項城市園藝科技開發公司擔任門衛,每月工資1000元,因其受傷,四個月內無法繼續從事門衛工作,自然也無法得到相應的酬勞,實際利益遭受損失,因此,其索要治療和休養期間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應當獲得法院支持。

㈤ 過了退休年齡還在務工,有誤工費嗎

誤工費,退休人員還在務工的,工作單位提供收入證明
誤工費、營養費、護版理費的支付期許可權參考公安部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 營養期評定規范》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㈥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如何認定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如果有工作、有固定的月收入,可以按照實際的誤工期限、月工資,要求加害方支付誤工費。

㈦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過退休年齡可以要求誤工費嗎

可以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這里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員在崗在職時的從事的本職工作,也包含了無固定職業人員的從事的臨時性有償社會勞動,以及退休退職人員所從事合法的有償服務的社會勞動;「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准予以賠償。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退休人員依法從事社會勞動,肯定是可以帶來退休費以外的勞動收入,被致傷治療和全休期間,不能從事此前所從事的有償社會勞動,勢必會使退休費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從《民法通則》和《解釋》對誤工費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未對受侵害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觀上因侵害的發生導致誤工而致其收入實際減少,均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同時,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和喪失的年齡必然大大遲延,到退休年齡時大多數人還可以正常從事勞動。退休在我國的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但是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並且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也並沒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也沒有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的經營。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的法理,退休人員是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故僅依據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支持誤工費實為不妥。

綜上所述,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其實際在從事勞動,並因受到損害導致本人或家庭收入減少的,那麼其要求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持。若是農村的可以提供足夠證明的,按從事農業生產對待;若是城鎮返聘人員,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其實際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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