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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去世補40個月工資

發布時間:2021-02-10 12:08:20

㈠ 退休幹部死亡後補發多少個月的工資

一、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一般補發20個月基本工資; 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安葬費和撫恤金的標准各省市有差異。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三、《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1、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退休去世補40個月工資擴展閱讀:

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㈡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補助的四十個月工資由誰繼承

可以參照繼承法的規定,考慮與死者共同生活緊密度,按照顧婦女兒童原則分配。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費,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撫恤金。

對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死者有遺囑,且遺囑合法的,原則上按遺囑分配;沒有遺囑或者遺囑不合法的,一般是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㈢ 從哪一年開始執行公務員死後補40個月工資

從2011年8月1日開始執行。

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退休去世補40個月工資擴展閱讀:

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㈣ 公務員死亡後是補40個月工資嗎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這是對公務員撫恤金的規定。事業單位的發放標准還是遵照2008年的政策規定:標准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也進行了改革;為嚴格編制管理,引進競爭機制,推行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新人事制度和社保制度。於是,在市場化進程中,舊有的固定用工機制尚未完全打破,新的用工形式又開始實行,這便出現了『.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拓展資料: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執行標准文件規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㈤ 退休人員死亡後能領40個月工資嗎

公務員死亡撫恤金為40個月工資,事業單位只有20個月的工資。
退休職工去世後,家屬到底能夠領取到哪些補貼。
一、喪葬費
所謂的喪葬費就是給離世人員辦葬禮所需的費用。通常喪葬費是補發半年當地的平均工資。根據每個地方平均工資不同,喪葬費的多少也是不同的。
通常計發標准為: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但是,如果離世人員的家屬要大操大辦,花費很大,超出了國家的補貼,國家不予承擔,自己來承擔。
二、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不同地方、不同工種都是不同的,並且差距較大。
最高的是公務員的:2011年11月15日由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頒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其次是事業單位人員的:社保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後撫恤金、喪葬費計發辦法的通知》:撫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普通企業員工的就沒有統一標准了,每個地方都不一樣,比如:山東省和遼寧省是10個月的當地員工平均工資、北京市是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重慶市為15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三、養老賬戶余額退還
一般來說,逝者的年齡比較大的,個人養老賬戶中的錢應該已經全部取完了,那這筆錢就沒法再領取了。
而如果逝者的年齡比較小的,比如剛退休個三五年就忽然離世,那麼他們的個人養老賬戶中的錢應該是還剩很多的,逝者的子女是可以把這部分錢再取出來的。
四、生活特困補助
特困補助僅限由死者撫養的無經濟來源和勞動能力的親屬申請領取,比如未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配偶以及沒有養老金的父母等。
因為不是每一個人都能領取的,因此這項補助常常被忽略,各個地區的特困補助標准也不同。

㈥ 退休職工去世後可補發多少個月的工資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一般補發20個月基本工資; 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安葬費和撫恤金的標准各省市有差異。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6)退休去世補40個月工資擴展閱讀

對於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少數高級專家,徵得本人同意,經任免機關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65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70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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