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退休之後,退休金是國家財政撥款還是原單位給發的退休金的多少是取決於原單位嗎
退休後,退休金的多少就和你原單位無關了,是社保中心的事情了~~~
⑵ 退休工資誰發放
退休工資有社保發放啊,當然你要交過保險的
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病故後的撫恤金是誰發的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病故後的撫恤金是財政部發的。
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去世後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及計發辦法: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按照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⑷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後的撫恤金是由原單位給還是其他部門給
撫恤金為2011年12月檔抄案工資的20個月襲。喪葬費為3500元,如果有遺屬從2012年元月起發給其困難補助,每月350元(城鎮戶口),300元(農戶)。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病逝後,國家撫恤金最新標准為:死後評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80個月基本退休費;因公犧牲的,為40個月;病故的,為20個月。還有喪葬費,各地標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退休費。
(4)事業單位退休金是誰發擴展閱讀:
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⑸ 2O17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怎樣發放
根據國家規定凡是到達退休年齡的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了。
⑹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發工資的單位叫什麼單位
不管是行政事業單位退休職工,
還是企業單位退休職工,
以及個人參保人員,
發放退休金的單位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行政事業單位統籌內退休金,
由社會保障局發放,
統籌外退休金由退休前單位。
⑺ 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員工退休後,退休工資由什麼部門發放
公務員:目前由國家財政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幾種,有的由版國家財政發,有的由單位發,有的國家和權單位各負擔一部分。還有的通過社保發。
企業員工:參加社保的由社保發;未參照社保的,企業發得出來由企業發,企業沒有錢就什麼都不發
⑻ 事業單位退休的職業年金由政府什麼部門負責發放
通常還是由社保支付科一並退休養老金審核表中單列發放。
⑼ 事業單位退休後在本單位和到社保局拿工資有區別嗎
事業單位退休後在本單位和到社保局拿工資性質一樣。事業單位的工資,退休費用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資科核定。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工資構成主要包括四大部分,退休費、保留物價補貼、退休補貼和住房補貼,其中退休費和退休補貼佔比是非常大的。
退休金由社保局發,單位發的是住房補貼、取暖費和物業管理費。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欠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退休人員無法計算養老金標准,所以社會保險局無法發放養老金。
具體來看在職時的工作性津貼退休後不再領取,保留物價補貼和住房補貼退休和在職時金額一樣,退休費=(在職時職務工資+在職時級別工資)×退休計發相應比例,退休補貼則是在職時的生活性補貼而且退休更多了,所以同上退休職工退休工資能拿4000元左右。
(9)事業單位退休金是誰發擴展閱讀
改革重點
第一,改革的范圍。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第二,繳費的基數和比例。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