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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人員沒買社保出工傷

發布時間:2021-02-10 01:07:36

『壹』 請問已退休職工就也在沒有買社保情況下出了工傷能報嗎

達到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仍然參加社會保險的,實踐中一般按照勞動關系處理,發生工傷的,應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貳』 離退休年齡不足2年出了工傷單位沒交社保陪償還要扣百分之八十嗎

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遞減,一般每年遞減20%,不足兩年的按20%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標准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得遞減。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減除20%,但最高減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叄』 超過退休年齡還在原公司上班出了工傷沒交社保和工商險就沒有賠償嗎

達到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
的條件、仍然參加社會保險的,實踐中一般按照勞動關系處理,發生工傷的,應依法享受各項
工傷保險待遇

『肆』 女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公司不給買社保,但是返聘後可不可以交工傷保險

女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公司可以不給買社保。但是返聘後公司必須和女職工簽勞務合同,同時必須繳納工傷保險。

『伍』 沒有買社保的情況下,發生工傷,達到退休年齡,那麼賠償的金額是不是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內工傷容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辦理程序:
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亡批復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並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陸』 如果錄用時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該員工屬於農民工以前沒有社保、沒領退休金,這種情況如果出現工傷

張某與茶樓的關系在事實上就屬於勞務關系。從張某的身份來看是在茶樓與專其建立關系的時候屬已經屬於國家法定的50周歲的退休年齡,那麼雙方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都只能建立勞務關系,勞務關系、僱傭關系其法律基礎是《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其立法原則及歸屬性上屬於商法與勞動關系具有本質的區別。
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的傷害,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承擔僱主賠償責任。

『柒』 退休人員如果出工傷怎麼辦

《勞動合抄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已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所以退休人員無工傷一說。

如果退休人員和單位構成勞務關系,應當按照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賠償的案由提起訴訟,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7)退休年齡人員沒買社保出工傷擴展閱讀: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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