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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下崗法定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1-02-09 07:28:03

『壹』 下崗女職工退休年齡到底是多少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

『貳』 下崗女職工退休年齡有何新規定

想知道

『叄』 下崗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

國企或集體企業下崗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
所以到退休年齡前兩個月回去勞動人事局辦理退休手續答。必須提前申請,否則影響退休金的正常領取。因為手續需要一個月左右,所以必須提前申請。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肆』 女幹部下崗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正副處級女幹部退休年齡延至60周歲 幹部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國正副處級女幹部退休年齡延至60周歲,但若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自願退休。另外,在新規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予追溯。日前,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稱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的正、副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將年滿六十周歲退休。通知表示,處級女幹部退休年齡延遲,是為了充分發揮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伍』 原企業女職工下崗後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年齡是多少,50還是55

原企業女職工下崗後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年齡是55。

按照現行社保政策,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參保職工,方可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在單位時,如果職工身份是女職工,退休年齡就為50周歲;如果職工身份是女幹部,退休年齡就為55周歲。

早在1978年,國家就發布了國發(1978)104號文件,明確規定女工50周歲退休,靈活就業女55周歲退休,是後來根據實行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制度之後給予規定的,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是屬於自願的性質,可以參保,也可以不參保,而女工就必須參保繳費。

靈活就業女性無法確定其幹部或者工人身份,因此定為55周歲,隨著延遲退休的計劃逐步實行,退休年齡的規定將走向一致!如果您是交到社保局靈活就業窗口的話,那麼您退休應該是55歲。

(5)女性下崗法定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參考資料:

網路-養老保險

『陸』 下崗女幹部退休年齡是多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對於企業關停、改制等過程中的下崗分流人員,仍然執行這一規定的退休年齡。
但根據近年來企業改革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范圍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和3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所以,企業下崗的女幹部符合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辦理退休,具體的政策可以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

『柒』 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女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
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於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捌』 關於下崗人員(女性)退休年齡問題

關於下崗人員(女性)退休年齡問題?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內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容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玖』 解除勞動合同下崗女性退休年齡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1.根據我國現行的法規(後附),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而且,對於特殊工種(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的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還可以提前退休(退職)。

「聽人說解除勞動合同的下崗工人要道55才能退休」,應當不可能!因為——
A.這一「說法」,違反憲法原則,侵犯公民休息、退休的合法權利!
B.單位、企業經營不善,造成職工下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職工的過錯,沒有理由要求職工繼續延長工作年限,沒有理由要求職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額外承擔更大的義務!
C.國家及地方政府嚴格控制提前退休(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從沒有聽說要求職工延後退休的。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在單位工作(補差的、退休返聘的),勞動部門都不承認其繼續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也不接受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繳費。

樓主的道聽途說,應當不足為信!不要過於輕信傳言!
建議樓主,到勞動部門查問,如果勞動部門也有「如此之說」,應積極向上級勞動部門反映,要求糾正錯誤!積極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2.「檔案是96年轉正的,檔案和交的養老不是一年」,應當沒有影響。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時,也就是職工的養老保險賬戶建立的時間,此前的工齡年限(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應視為繳費年限,在職工退休時,核算退休金,要一並考慮「視為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因素,也考慮個人賬戶的繳費累計額。不會對退休金數額有不利影響的。(實際核算過程很復雜,不贅述。)社保部門核算出來後,如果有疑問,可以查詢。

以上意見,供參考!

———————————————————————————————————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到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的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的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 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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