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該如何處理
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合同自然終止,不能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屬於法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企業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並且從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企業不再給予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保部門也因為你的年齡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再受理職工社會保險,不足15年的部分,只能自己繳納。
並且因為是你的年齡到了法定年齡,不是公司的責任,沒有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後,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原有的合同就會隨著退休而終止,如果企業需要這些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進行,簽訂聘用協議即可。
按《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
若企業想繼續聘用的,另行簽訂勞務合同(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1)法定退休年齡臨聘人員擴展閱讀: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②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後如再聘用需要做什麼手續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聘用的,讓勞動者去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能夠的辦理的則雙方形成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因社會保險繳納年限不夠的,存在爭議,各地規定不一,若認定為勞務關系,則簽訂勞務協議;若認定為勞動關系則應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認定方面,較為統一,發生工傷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認定為勞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認定為勞動關系:下列法條僅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按勞務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③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嗎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台,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3)法定退休年齡臨聘人員擴展閱讀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否終止,並不是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必要條件,而是以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必要條件。
這就說明,法律對於勞動者並無最高年齡的限制。從立法本意來看,法律並不強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退出勞動崗位,而是允許他們選擇繼續就業,同時也允許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但是,由於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後,即意味著其已經得到了相應的保障,無需再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行傾斜性的保護。
④ 代課教師和行政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退休年齡問題
轉發,供參考:
關於解決鄉鎮被清退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有關問題的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
鄉鎮被清退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
二、實施辦法
(一)經濟補償
對在清退時未按當時政策規定(川委辦[1999]78號文件規定:一般每連續工作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最長不超過24個月)或聘用合同約定的經濟補償標准兌現經濟補償的全額兌現。
(二)參加養老保險
①、繳費辦法
被我市鄉鎮以上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滿一年以上的人員(含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可在本人自願的基礎上申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繳納養老保險金,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城鎮企業退休人員的同等待遇,其繳費辦法是:
1、2008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下同。)人員可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向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手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辦理參保手續時當年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上一年省平均工資的60%)和20%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以城鎮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3、上述人員中1996年1月1日至被清退之日止,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由原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按比例繳納(其中:用人單位繳12%,個體繳8%,繳費基數同上)。
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上述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足額繳費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從批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次月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納入城鎮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范圍,今後享受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的同等待遇。
③、辦理養老保險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1、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除退伍軍人在部隊服役的軍齡和城鎮上山下鄉知青的下鄉時間可以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外,其餘的均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2、上述人員中,2008年12月31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按當年繳費基數一次性躉繳,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三)定額補助
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臨時工作年限滿5年及以上、解聘時各種手續移交清楚的人員(受刑事處罰的除外),在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後按年發放定額補助。定額補助標準是:臨時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人每年補助950元;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人每年補助1000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年補助1050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每人每年補助1100元;滿25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年補助1150元;滿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補助1200元。
三、參加養老保險和領取定額補助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
聘用人員本人提交書面申請並填寫《被清退的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登記表》(附表一);
(二)初審
原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和條件初審(原用人單位如撤並的,由新單位或鄉鎮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公示,填報《解決被清退的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問題審批表》(附表二)、《1996年1月1日以後被清退的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參加養老保險花名冊》(附表三)、《被清退的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領取定額補助花名冊》(附表四)、《被清退的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審批匯總表》(附表五)、《被清退的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領取定額補助審批匯總表》(附表六);
(三)審核
原用人單位將符合條件人員的各種表格及聘用時的原始憑證(如聘用合同、聘用人員起、停薪花名冊等),報鄉鎮政府和市主管部門審核(原用人單位如已撤銷,所在鄉鎮初審後報市主管部門審核);
(四)核准
原用人單位(所在鄉鎮)將鄉鎮政府或市主管部門審核後的符合條件人員的各種表格及聘用時的原始憑證報市人事局核准;
(五)辦理手續
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憑市人事局的核准手續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領取定額補助的人員憑市人事局的核准手續到原用人單位或鄉鎮政府辦理領取手續(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或鄉鎮政府通過銀行發放)。
(六)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1、嚴格掌握政策,只有被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清退的臨時人員才能納入此次解決范圍。
2、資格審核必須以鄉鎮及以上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出具的原始工資名冊、職工花名冊或聘用合同等有效材料為依據。
3、認真審核提供的材料,准確掌握工作起始、間斷和終止時間,工作時間均要准確計算到月。
4、不能提供任何材料的人員,必須由組織通過調查取證來確定。
5、鄉鎮資格審查、市級主管部門資格審核和市人事局核准後的結果均要對外進行公示
四、時間安排
1、原用人單位、各鄉鎮政府和市級主管部門從2009年2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進行嚴格組織實施,當年6月底前全面結束。
2、各鄉鎮對此項工作認真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並於2009年6月30日前報市人事局事業人員管理股。
五、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按照「誰聘用誰清退,誰清退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各用人單位對被清退臨時人員的基本情況,生活狀況等逐一摸清核實,以鄉鎮為主體,認真做好處理工作。工作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向社會公示。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取消享受相關待遇資格,已經領取的相關費用予以追回,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各鄉鎮和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切實解決好被清退人員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有關養老保險及其相關政策的落實,各用人單位、鄉鎮和市級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人員穩定、臨時人員有關材料的提供、查實、審查和審核等工作。要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防止矛盾激化和集訪、越級上訪、重復上訪;要嚴格依法、依規,依據政策,實事求是地處理問題,防止引發新的矛盾。
(二)進一步規范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臨時人員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無論是使用正式職工或聘用臨時人員,都要嚴格限定在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內,不得超編用人。確因工作需要聘用臨時人員,必須堅持從嚴控制,按需要設崗、按崗聘用的原則,並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完善聘用合同、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等手續,堅持杜絕形成新的遺留問題。
六、資金來源
所需經費按照誰用人誰負擔的原則進行處理(定額補助」之養老保險問題!我再次詳細補充一點:如果代課5年內而且現在沒有購買保險,可以享受一次性購買96---2002年保險費用!5年以上才可以有現金補助哈!所以我是沒希望得到這兩項優惠政策的任意一種
⑤ 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其實現在公司反聘退休員工的現象很多,如果是公司,一般來說可以與退休員工簽訂一份內類似勞動容合同的協議,並且只能是協議,因為退休員工已經不在現行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之內了,但是大多數的做法是什麼也不簽。
其實你所說的這些情況,你只要明白一點就很清楚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基本上中國現行的任何勞動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用於他們了,所以他們入職不用簽勞動合同、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之類的。
不過有一點你要注意,雖然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用於他們了,但是如果公司沒有跟退休人員協調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所以勞動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⑥ 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是勞動關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⑦ 聘用到達退休年齡的員工應注意什麼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聘用的,讓勞動者去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能夠的辦理的則雙方形成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因社會保險繳納年限不夠的,存在爭議,各地規定不一,若認定為勞務關系,則簽訂勞務協議;若認定為勞動關系則應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認定方面,較為統一,發生工傷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認定為勞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認定為勞動關系:下列法條僅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按勞務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⑧ 外企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可繼續聘用嗎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聘用的,讓勞動者去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回。能夠的辦理的則雙方答形成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