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金人到了退休年紀就可以領,如果人到了可退休的年紀,但不退休,也可以拿退休金嗎
一、如果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分男女,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一律是60歲退休,領養老金。
二、如果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根據類別不同規定如下:
1、普通參保人:
(1)人事檔案和社保系統身份是女工人(非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年滿50周歲退休,女幹部滿55周歲,男同志滿60周歲。
(2)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3)異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為一般賬戶,而不是臨時賬戶(異地初次參保女滿40歲,男滿50歲建立的賬戶)。
2、特殊工種:
(1)符合國家特殊工種目錄的,從事井下高溫,低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並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2)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3)異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為一般賬戶,而不是臨時賬戶(異地初次參保女滿40歲,男滿50歲建立的賬戶)。
3、因病或非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男滿50周歲(個別地方是55周歲),女滿45周歲,經符合規定的有資質的醫院鑒定,以及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3)異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為一般賬戶,而不是臨時賬戶(異地初次參保女滿40歲,男滿50歲建立的賬戶)。
4、男性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
(1)年滿60周歲;
(2)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
5、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實際上等同於隨時可以退休。
因公致殘,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能提前退休,相關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1)能否不退休金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2012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提出,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
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B. 能不能不交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回。在勞動者年老或答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C. 退休金能否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的退休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取決於被執行人養老金的發放數內額及當地的最低生活標准容。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每月2000多元養老金中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部分。
D. 如何不到退休年齡養老金已經交夠15年可以嗎
正常不到退休年齡,養老保險都可以繳納滿15年
15年是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是只能繳納15年,繳納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將來養老金越高
E. 多少年齡可以領取退休金
辦理退休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不同的養老保險退休年齡不一樣。
一、如果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分男女,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一律是60歲退休,領養老金。
二、如果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根據類別不同規定如下:
1、普通參保人:
(1)人事檔案和社保系統身份是女工人(非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年滿50周歲退休,女幹部滿55周歲,男同志滿60周歲。
(2)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3)異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為一般賬戶,而不是臨時賬戶(異地初次參保女滿40歲,男滿50歲建立的賬戶)。
2、特殊工種:
(1)符合國家特殊工種目錄的,從事井下高溫,低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並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2)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3)異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為一般賬戶,而不是臨時賬戶(異地初次參保女滿40歲,男滿50歲建立的賬戶)。
3、因病或非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男滿50周歲(個別地方是55周歲),女滿45周歲,經符合規定的有資質的醫院鑒定,以及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3)異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為一般賬戶,而不是臨時賬戶(異地初次參保女滿40歲,男滿50歲建立的賬戶)。
4、男性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
(1)年滿60周歲;
(2)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
5、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實際上等同於隨時可以退休。
因公致殘,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能提前退休,相關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5)能否不退休金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2012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提出,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
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F. 養老保險交夠15年,沒到退休年齡能否不交,這樣到退休年齡能否領取退休金
當然可以這樣的。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版,到時權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退休領取,有這樣計算養老金公式:社平工資*20%+個人帳戶*1/120之和,顯然跟社平和個人交納金額有直接關系。針對交納時間段和檔次,一般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另外,畢竟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國家推出社保的目的是解決將來的養老,醫療問題,體現社會主義的均化原則,而不是拉大差距,進而製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規定了上限。
如果說想提高養老品質,建議你在購買社保的基礎上,再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情況購買一定的商保作為補充比較好。
G. 沒有退休金,公司可以辭退六十歲員工嗎
60以上(男性勞動者)的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領取社保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但其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領取社保待遇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被終止勞動合同或被辭退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法界多數人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而不支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有悖於人性化、公平原則和勞動法的保障屬性,無論從公平原則還是出於對弱勢群體的救助保障上考慮,用人單位解除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領取社保待遇的勞動者,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
一是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
二是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三是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於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後,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即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
附地方法院的批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粵高法民一復字〔2004)2號)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請字〔2003〕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以及《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部門的職責,社會保險部門征繳不到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勞動者起訴要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處理。但是,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待遇等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