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市普通職工的退休人員月工資的標準是多少
詳細數字算不出來的,只有社保才能算的
養老金跟退休前1年當地社平工資、交費基數和交費時間(含視同工齡)有關,並且跟基數和時間成正比,也就是多交多得
你屬於早期參加工作的人,還有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更復雜了
你有興趣,可以去北京社保網查詢計算辦法,然後自己估算下大概數字 退休人員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比例計發的退休費加困難補助之和,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標准工資。
例1,某人,1957年參加工作,1986年退休,連續工齡29年,基礎工資40元,職務工資91元,基礎工資和工齡津貼全額發給後,困難補助為:職務工資91元×14%=12.8元。
例2,某人,1965年參加工作,1986年退休,連續工齡21年,基礎工資40元,職務工資73元,基礎工資和工齡津貼全額發給後,困難補助為:職務工資73元×6%=4.4元。
例3,某人,1951年參加工作,1982年退休,連續工齡31年,原行政18級,87.5元,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其困難補助:原按京人工〔1987 〕11號文件規定為15元;按新辦法計算:87.5元×15%(應為16%,但受最高不超過15%的限制)=13.2元,仍可按15元發給。
此次退休人員實際增資低於7元的,按7元發給。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發給6元。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負擔。
1993年10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其退休費的計算辦法將按國發〔1993〕79號和國辦發〔1993〕85號文件執行。
② 北京市的退休金是多少
北京市各職業養老金領取標准:
1、軍隊轉業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
2、原工商業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3、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4、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5、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8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6、作為享受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③ 在北京退休後養老金領多少怎麼計算
退休待遇與以下幾個因素有直接關系。因此不可能現在就會給你明確的待遇標準的:
一、累計繳費年限。二、歷年的繳費基數及繳費金額。
三、退休年齡及退休上年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四、利率因素。五、其它因素。
其中,你個人繳費的只是按當年的繳費基數計算出來的金額罷了,也就是說,很多因素影響退休待遇的。
舉其中的一個公式吧。這只是計算其中一項的。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l%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從1995年起(這個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l/Al+a2/A2+……+an/An)÷N
公式中,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
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④ 北京2017 年退休人員工資調整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35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養老金在3573元及以上,低於50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養老金在5073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於下一檔調整後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確定(具體標准見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770元/月的,補足到3770元/月。
六、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770元/月的,補足到3770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七、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770元/月的,補足到3770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6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4)退休北京公人工資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考資料: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養老金
⑤ 北京市退休金怎麼算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計發月數參保人,再計發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繳費年限×1%。
註:關於a的取值,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大於等於0.6時,a=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小於0.6時,a=本人平均繳費指費除以0.6.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企業職工退休工資主要是由基本養老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在計發時又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地方養老金等主要三部分組成。
⑥ 北京市工人退休工資今年漲多少
關於北京市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2〕40號
2012年02月29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各計劃單列企業:
為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准,現對2012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280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510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28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2280元(含)至4000元(含)之間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養老金在4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510元/月的,補足到2510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510元/月的,補足到2510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510元/月的,補足到2510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65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歲至69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滿70歲至74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滿75歲至79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滿80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210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100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准調整為1000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後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准。
十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⑦ 北京公務員退休工資
公務員退休收入計來算公式如下:源
公務員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資+崗位津貼)×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補貼。
其中X%的規定是:
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年限滿30-35年的,按85%計發
年限滿20-30年的,按80%計發
年限滿10-20年的,按70%計發
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計發
⑧ 北京市退休金怎麼算
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僅限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人員、之後參工的視同繳費年限人員)。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98年6月30日前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為1)×視同繳費年限×1%)+(退休時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被保險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1%)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
京勞社養發[2007]21號
二、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1);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之和。其中:
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其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的乘積為基數,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險人的實際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一。
附件一:
1、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
J =(C平+C平×Z實指數)÷2×N實+同×1%
2、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G = G同 + G實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數×N同×1%
G實 = C平×Z實指數×N實98×1%
3、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中有關指標解釋
(1)J 為「基礎養老金」;
(2)C平 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保留兩位小數);
(3)Z實指數(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計算結果保留四位小數)=(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應繳;
(4)Xn , ……,X1993 , X1992為被保險人退休當年至1992年相應年度各月本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5)Cn-1,……,C1992, C1991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應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見附表2),其中Cn-1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再乘以當年的應繳費月數,C1991為1991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再乘以3;
(6)N應繳 為被保險人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7)C平×Z實指數 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8)N實+同 為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
(9)G 為「過渡性養老金」;
(10)G同 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
(11)Z同指數(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1;
(12)N同(視同繳費年限)為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13)G實 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
(14)N實98 為被保險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
以上涉及的繳費年限,均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
以上涉及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