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先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後再申請工傷認定(這期間如果第一次醫療期滿就去做個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工傷認定決定書下來後再到勞動仲裁申請:
1、賠償工傷待遇(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伙食費、誤工費、車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2、繳納在職期間各類社會保險費(補繳不成就補償現金);
3、未鑒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年內);
4、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5、節假日加班及平時加班的加班工資(這條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完了後你所在的公司應該給你錢了,如果還不給,帶上那些東西及相關證據直接去法院好了,當然,如果你們當地的勞動部門以你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之類的,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訴。
(1)因工傷已退休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工傷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Ⅱ 工傷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企業還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職工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後經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醫療期滿後,李某返崗上班,此時距離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僅有4個月。用人單位認為既然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則不存在就業問題,也就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種觀點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誠爾信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對於本案的認定,筆者不能完全認同。假設李某返崗後立即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李某還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是否就可以得到支持?
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與李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一中民終字第1333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
委託代理人張磊,北京市天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爾信公司)與上訴人李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7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誠爾信公司在一審法院起訴稱:2011年7月1日李某受傷後已經獲得了肇事司機的交通事故賠償150 000元,現又向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不符合損失與賠償金額相適應的法律精神。我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交通事故案件的材料,以便確認工傷待遇,但是李某一直沒有向我公司提交。李某是在工作崗位上受傷的,肇事司機給李某帶來傷害的同時,也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應當由肇事司機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決結果,請求法院判令我公司無需支付:1、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7275元;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 689元;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5206元;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 206元。
李某在一審法院答辯稱:我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做保潔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誠爾信公司未為我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待遇向我賠償相關損失。同意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誠爾信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擔任保潔員,雙方簽訂期限為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期間的勞動合同書,約定工資標准為每日75元。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
2011年7月1日李某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由對方司機馮某負全部責任。2012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京海人社工傷認(1080T02172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1年7月1日李某系發生工傷。2012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認定:李某於2011年7月1日發生工傷,具體傷情為「跖跗關節骨折(多發、左側),行內固定術後」,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准玖級。誠爾信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就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就上述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申請再次鑒定。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李某處於就醫治療期間,誠爾信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資。2011年11月15日期間李某開始返崗工作,並工作至2012年1月20日,此後未再向誠爾信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亦未就勞動關系作出處理。2012年3月3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另查,李某以要求馮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豐台支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等為由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豐台支公司、馮某支付李某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再查,李某以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裁決:一、確認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3月3日期間李某與誠爾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7275元;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689元;四、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5 206元;五、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 206元。誠爾信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京海勞仲字[2013]第1886號仲裁裁決書、(2012)豐民初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書、京海人社工傷認(1080T02172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且直至2012年3月3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均未就勞動關系作出處理,據此法院確認李某自2010年6月20日與誠爾信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012年3月3日雙方勞動關系因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
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如果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則其可以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外,亦可再行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本案中,李某系誠爾信公司職工,其在職期間於2011年7月1日在工作中被小客車撞傷,李某已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侵權方支付的相關賠償,同時李某仍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其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相關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經勞動能力部門鑒定李某具體傷情為「跖跗關節骨折(多發、左側),行內固定術後」,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3]195號)的規定,李某可享受停工留薪期6個月。2011年11月15日李某結束治療返崗工作,故誠爾信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7275元。誠爾信公司雖對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就李某勞動能力鑒定情況提交相反證據,亦無證據顯示誠爾信公司已就李某勞動能力申請再次鑒定,故法院對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的真實性予以採信,確認李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准九級,同時李某工資標准低於2010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60%,故誠爾信公司應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 685元。
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如果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誠爾信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
一、確認李某與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李某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三、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四、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無需支付李某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二萬五千二百零六元;五、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無需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萬五千二百零六元。
判決後,誠爾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決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理由是:李某未將工傷的相關資料提交給公司,公司對其工傷認定不予認可。
李某亦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決誠爾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動退休,缺乏事實根據,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雙方勞動關系並未解除,誠爾信公司應向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項目和標准支付相關費用,現其以李某未向其提交工傷資料為由上訴請求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誠爾信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就李某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李某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申請再次鑒定,故本院對其不認可李某工傷認定的上訴理由不予採信。
李某上訴請求判令誠爾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李某於2012年3月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誠爾信公司雖未與其辦理相關退休手續,但誠爾信公司與李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終止。李某的上訴請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五元,餘款與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李某各負擔五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Ⅲ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為什麼要停發傷殘津貼,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應該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
Ⅳ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因工作原因受傷還能認定工傷嗎
1.關於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是否享受工傷保險版待遇,各地實施細則的權規定各異。
2.如北京市、廈門市,天津市等地明確規定不得認定工傷。而上海市等地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支付。另外,如河北省等地沒有就離退休人員以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的工傷認定情形單獨作出規定。
3.只能說存在地區差異,建議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人社局。
Ⅳ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獲得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是的。
2、只要勞動合同終止,工傷職工即可要求享受上述待遇,不能因達到退休年齡專而剝奪工傷職工享受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權利。
Ⅵ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賠償是怎樣的呢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專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屬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Ⅶ 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有嗎
不存在再就業問題,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專致殘七至屬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算不算工傷
如果是已退休發生工傷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退休後屬於退出勞動力市場,屬於提供的勞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屬於勞務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理賠。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為工傷;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是工傷,按勞務關系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
(8)因工傷已退休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1.達到傷殘等級人員,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的醫療費。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葯費。
2.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准: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8個月工資;
(3)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其每月的護理費標準是:全部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3.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五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工資;六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4個月;七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2個月;八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0個月;九級為傷殘職工本人8個月;十級為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
(2)在職傷殘補助金標准: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要人自行擇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3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2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2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八級1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1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Ⅸ 什麼是工傷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正常退休年齡與法定退休年齡有什麼區別
根來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自《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