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沒交夠15年到了退休年齡
如果已經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那麼如果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到15周年,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直接辦理退休的,因為我們國家規定辦理退休,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那麼第一個條件,就是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第二個條件就是要達到,累計繳費養老保險超過15周年,這樣一個條件,如果不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那麼是不能夠直接辦理退休的,也就是說必須要滿足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辦理退休。
當然,很明顯你的累計繳費年限,是不滿足15周年的,那麼我們就要想辦法把它滿足15周年,一般情況下在退休之前,看看自己的個人養老賬戶,有沒有出現中斷的年限,因為你的個人賬戶,如果做在退休之前,出現過中斷的年限是可以,先優先選擇將這部分中斷的年限,進行補交如果補交完成以後,那麼累計繳費年限,具備15周年的累計繳費年限,是可以直接辦理退休的。
但是有些人,開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的時間比較晚,也就是說自己在退休之前的幾年,才開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並且開立完成以後之後都是連續交費的,那麼這種情況實際上就沒有中斷的繳費年限了!那麼既然沒有中斷的繳費年限,很明顯就不能補交了,如果不能夠,不交,我們怎麼辦呢?我們只能夠選擇,延遲退休,逐年繳費,直到你的累養老保險達到15周年,才可以辦理退休,才能夠享受這個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當然這個延遲退休,也並不是唯一的一個選擇,因為你的這個,職工養老保險不具備累計交費年限,那麼可以直接轉移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因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補交完成15年的,所以說轉移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後,那麼可以一次性補交完成15周年,然後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待遇,享受居民養老保險的一個養老金。實際上這樣一個做法呢,對自己來說是有一定的損失的,因為本身這個居民養老保險,他退休以後的待遇相對來說是比較偏低的,相比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來講,他低的確實是比較多的,所以說我個人也不建議這樣做。
還可以將自己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申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如果說你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以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話那麼,可以申請退還自己的養老保險的繳費,當然如果申請退還,自己養老保險交費的話,只能夠退還個人賬戶部分的費用,不能夠退還統籌賬戶部分的費用,因為我們的每一個人的養老保險,都是分為兩個賬戶,一個是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另外一個是統籌養老保險賬戶,那麼這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僅僅佔有你,消費總額的35%左右,剩餘的65%,都進入了到了統籌養老保險賬戶!統籌養老保險賬戶是無法退還的,所以說你也僅僅只能夠退還三分之一的費用。
當然這種辦法,我個人也是不建議的,因為這樣一來,實際上你損失的就不只是三分之二的錢了,你損失的就是今後每一年,你都不能夠享受正常養老金的待遇,對你本人來講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說我還是建議廣大的快退休的人員,如果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話,那麼盡量選擇第一種辦法就是延遲退休,逐年繳費達到累計繳費年限15年選擇辦理退休,就可以了。
❷ 沒交過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時,社保繳費機構明確無法補繳,導致員工無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同時,依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委《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
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
用人單位應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以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繳費基準,並按其應當繳費年限確定養老金數額,按月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並隨當地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調整而調整。」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時,社保繳費機構明確無法補繳,導致員工無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的標准賠償損失。
(2)沒交社保到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