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大代表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人大代表也不能超越法律規定,退休年齡是法定的,男性六十歲,女性五十歲。
2. 廳級幹部和副廳級幹部,多大年齡退休
我國對廳級幹部和副廳級幹部的退休年齡規定為:男的是60歲,女的是55歲。當然對於身體條件有內問題的容,可以提前退休。
幹部離休退休年齡的界限,考慮到當前幹部的實際狀況和接替條件,應當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如果沒有兼任更高級的職位,下列職位都是副廳級:
1,地級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協副主席,市法院院長,市檢察院檢察長。
2,省級黨委各部門(如省委宣傳部,省委組織部等)副部長,省級政府各部門(如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等)副廳(局)長或副主任,省級人大、政協下屬專門委員會副主任。
3,國家各部委下屬各司、局、辦(如外交部新聞司,公安部經偵局等)副司(局)長或副主任。
縣級市的市委書記如果是上一級(地級市)市委常委,即是副廳級幹部。地級市的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及非正職的市委常委均是副廳級幹部。省級政府所屬的各廳的副廳長、紀檢書記均是副廳級幹部。國家各部委所屬的一級各辦事機構的副職也是副廳級幹部。其他另有任命的副廳級幹部。
3. 縣級人大副主任退休年齡
一,副處級抄領導干襲部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縣級人大副主任屬於副處級),但是如果在一個任期內(5年)剛好遇到退休的,要等任期滿了再退;
二,相關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五年,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累計達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規定范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該文件同時還規定,黨政領導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達到退休年齡、健康原因、辭職或罷免等情況者,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4. 市人大主任如果退休年齡到了任職期限沒到這樣怎樣辦
根據國家憲法規定:繼續任職
5. 正廳級幹部退休年齡,什麼時候退二線
廳級幹部和副廳級幹部都是屬於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就可以退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四章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註:2015年4月1日期,中組部、人社部發文,規定初級以上幹部女性年滿55歲可以延遲到60歲退休)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除公務員法規定外,對確因工作需要、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特殊技能的正廳級幹部,經過組織批准,可以延遲退休,但一般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五年。
同時,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廳級幹部提前三年退居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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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申請退休需滿足的條件
國家公務員自願退休的條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確立自願退休的方式,這在我國還是第一次,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新的特點。這樣可以使部分服務年限較長、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公務員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前退休。
6.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到了退休年齡,任期不到5年,必須退休嗎
一般不參加下一次換屆選舉。
7. 縣<區>人大常委會駐會委員未屆滿已到退休年齡是否應退休
人大常委會住會委員,達到了退休年齡,那不管屆滿或是未滿,按規定都應該退休的啊。
8. 縣級市人大主任離任年齡是多少
按照黨和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幹部的離休退休年齡為:
中央、國家機關部長版、副部長,省、自權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擔任廳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批准可提前離休退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適當推遲離休退休。
縣級市人大主任為正(縣)處級,屬於上述的其他幹部。所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9. 區人大副主任的退休年齡在多少歲
一、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可以辦理退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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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七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九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