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意退休怎麼處理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意退休,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都終止了。
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是沒有包含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且根據法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理應退休,且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支付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也就是說達到退休年齡後,如果用人單位願意,是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實踐中也存在著達到退休年齡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用工單位是否可以不給繳納社會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和企業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企業不再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二十一條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2)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退休單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㈢ 到了退休年齡單位不給辦理退休,我該怎麼辦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單位不讓退休怎麼辦
知識直達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亦自然終止,依法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可以自願延遲退休,但是單位不能強制、只能協商。個人不願、單位強行,個人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解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2019-10-07 21:27最神秘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亦自然終止,依法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可以自願延遲退休,但是單位不能強制、只能協商。個人不願、單位強行,個人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解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3)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退休單位擴展閱讀:
1、辦理退休屬於勞動部門的養老保險機構辦理,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事先報社保機構審批,如果單位不報,社保機構是不會管的,他們也希望退休推遲,這樣能少支付養老金。
2、所以關鍵在於單位,你可以在年齡到達之日停止上班,這樣單位要麼支付你工資,要麼給你辦理退休申報,並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3、如果單位既不支付工資,又不辦理退休手續,你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這樣的理由勞動監察部門就會受理了。
㈣ 我己到退休年齡,但還不能退休,該怎麼辦呢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版施條例》第二十權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
應當分兩種情形考慮:
一、勞動者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已經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自動轉化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再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了。
二、勞動者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推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理論上用人單位仍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實際上,根據現行社保政策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無法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從而單位也就沒有這個義務了。
㈤ 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返聘合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5)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退休單位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㈥ 職工已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意退休,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都終止了。
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是沒有包含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且根據法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理應退休,且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支付賠償金。
(6)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退休單位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
2、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退休後的賠償問題,應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3、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同於勞動者的工資,它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所享受的一種社會保障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發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必須及時、足額發到退休人員手中,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延緩發放。
㈦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內享受基本容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從這些法定標准來看,即使有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也該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因為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所以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終止勞動關系,自然就不再承認與用人單位再訂立勞動合同,即再建立勞動關系了。
但是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執行目前存在一定爭議,有些地方和有些部門有些執法者和有些司法者會對一些特殊情況做出一些特殊的認定和裁判。
但普遍的觀點還是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可以建立發揮余熱的不受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務關系。
㈧ 達到退休年齡單位不給申報辦理退休怎麼辦
此案例
西安市某國企單位的職工趙先生來電說,他已經62歲了,由於自身原因曾經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還有一萬余元沒有還清。目前,單位既不給他辦理退休手續,也不發放生活費。不知單位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依據?
西安市總工會信訪辦公室的鄒文生對此解釋說,單位不給趙先生辦理退休手續的做法是不對的。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趙先生62歲了,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退休後的賠償問題,應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鄒文生說,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同於勞動者的工資,它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所享受的一種社會保障待遇,是離退人員的「養命錢」。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發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必須及時、足額發到退休人員手中,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延緩發放。趙先生的單位以退休金抵償欠款的做法不對,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趙先生可依據相關政策盡快與單位協調此事。
㈨ 企業未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退休金 企業該怎樣賠償職工
你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勞動監察大隊報案,有他們立案調查。符合的會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9)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退休單位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還指出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若干問題: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