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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退休金要求賠償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28 02:41:50

A. 企業未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退休金 企業該怎樣賠償職工

你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勞動監察大隊報案,有他們立案調查。符合的會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不給退休金要求賠償的規定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還指出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若干問題: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B. 公司推遲半年給員工買養老保,員工離職可以向公司要求賠付半年的保險金不,怎麼

公司推遲半年給員工買養老金,這是公司的規定。有的公司確實是半年以後才給職工買保險的。

C. 59歲工傷後過一年達到退休年齡60歲,社保退休金會導致賠償少了但他們很強勢給了退休金,導致賠償問題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得辦理退休手續,否則就會吃大虧,因為法律規定從辦理退休手續後回次月發答放退休金,逾期辦理不補發。 你如此不辦退休不是傻了嗎。
至於工傷賠償不是以你現在退休後的待遇賠償,不要聽信不懂亂誤導者胡咧咧,賠償仍然按你發生工傷時的標准,給與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這還必須因工傷經醫學司法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達不到傷殘等級沒有賠償。 自己想明白不要把帳算錯了,吃了大虧無法挽回,因為有法律規定。

D. 未簽勞務合同法退休人員有沒有規定賠償金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沒有經濟補償也沒有賠償金的,但是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但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時效性。

單位和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1、單位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的。如果超過一年未簽訂合同,那麼默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未簽訂勞動合同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時間為入職後的一年內。勞動仲裁的受理也是有時效性的,在受理以前一年內的勞動爭議。所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時間應該為入職後一年內與仲裁受理的前一年內的重合部分。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 勞動法退休補償

1、首先你是男性還是女性,如果是女性一般到50周歲,社會保險繳納符合當地標准後就可以辦理退休,不過我估計你是男性。
2、這時首先你要去了解這家單位是否有合法注冊性質,比如是否是有限公司、個體經營戶,如果是就要看有無營業執照,如果沒有,只是一個「私人老闆」,沒有工商登記注冊的話,那麼只能請你節哀了,你什麼都得不到了。
3、如果有工商登記注冊的話,這個單位就要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個地政策不一,有一些特殊形式(比如上海的話,非上海戶籍的外來人員繳納的是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4、國家的社會保險是從93年開始的,93年是否有私營企業這個不好說,如果你真的做了16年,估計真好是93年左右進去的,那麼應該按照當地勞動局規定為你補交社會保險。第二93年前的工齡可能很難認定,關於此可去當地勞動部門了解。
5、單位不可以無故辭退員工,只要你不違法單位規章制度,不營私舞弊等等,單位不能違法辭退你,違法辭退的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新《勞動合同法》還需要支付賠償金。
6、沒有簽定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單位需要支付你雙倍工資,如果從08年1月1日開始超過一年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話,需要和你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按照《關於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41號中提到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並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所以關於經濟補償金需要分段計算。
8、第一段從1994年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從這時間開始工作的),共14個月,按照《關於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計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算,所以共14個月經濟補償金。
9、第二段從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31日,共1年3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年一個月,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所以是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加上我說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所以是3個月的賠償金。
10、如果單位不給的話可以去勞動仲裁告他,不過我想這肯定是一家小單位,上面的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都給你的話可能要上萬,如果你的月工資工資有3000塊的,總的賠償加社會保險可能會超過十萬,一個小單位可能承受不了吧。
11、維權的路很艱難,建議你盡早去勞動仲裁,為自己討回公道。

F. 單位拆遷了,我養老金沒有交滿,但是退休年齡到了,請問還能拿到賠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合同必須和勞動者協商,必須徵得勞動者同意,否則不得單方面變更。單位搬遷,勞動者不願去新地方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G. 沒有交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要賠償損失嗎

可以要求賠償,協商解決,若不給予賠償,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維護個人的權益。

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的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不給退休金要求賠償的規定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H. 退休死亡補助金賠償標准2020

如果是公務員那麼40個月工資,如果是老師20個月工資,如果是普通工人10個月工資!

I. 連續在一個企業打工十年,因年嶺超過六十歲,被企業辭退,應該要求企業補償養老金嗎

能不能要來賠償抄,
要看你襲簽訂的合同類型。

第一,如果你是和公司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同工或者是無勞動期限(長期)勞動合同,那麼公司理應補償你。

第二,內退的情況。
內退就是勞動關系還在公司,
公司每月仍給你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但是不用去上班,每月只發生活費。

第三,如果你是通過勞務公司簽訂的派遣合同,那麼到期終止,不再續約,公司是不給任何賠償的。
頂多有一點遣散費。

J. 辭退已退休人員需要補償嗎

辭退已退休人員是不需要補償的,正式退休是自然解除合同,不需要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10)不給退休金要求賠償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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