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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用工

發布時間:2021-01-26 01:34:26

❶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和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勞動關系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版放長假人員,因與權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❷ 達到退休年齡後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聘用的是勞務關系。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退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已退休人員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❸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是認定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襲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原告到被告處工作時年滿60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原告雖在被告處工作,受其管理,並從被告處領取勞動報酬,但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為勞務關系。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被告已按約定支付了原告勞動報酬,其勞務關系已結束。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及拖欠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❹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可認定勞動關系嗎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內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容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❺ 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用工關系性質應如何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而退休只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法律並未以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故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這一條文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則屬於勞動關系。

❻ 退休年齡後用工應簽訂什麼合同

應該簽勞抄務合同,雙方不屬於勞襲動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❼ 勞動法規定用工最大年齡年齡是多少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回幹部年滿55周歲。

❽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用工性質及問題怎麼解決

職工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後,企業需要聘用的,應當簽訂《聘用協議》,與《
勞動合同
》的區別是除不約定社會保險相關事項外,明確雙方其餘的權利和義務。

❾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內享受基本容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從這些法定標准來看,即使有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也該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因為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所以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終止勞動關系,自然就不再承認與用人單位再訂立勞動合同,即再建立勞動關系了。
但是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執行目前存在一定爭議,有些地方和有些部門有些執法者和有些司法者會對一些特殊情況做出一些特殊的認定和裁判。
但普遍的觀點還是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可以建立發揮余熱的不受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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