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時香港在大陸買滿十五年社保,可以在大陸拿超退休金嗎
目前政策還是可以的
所以只要政策不變,你到退休年齡還是拿得到的
B. 香港人買社會,退休後可以拿退休金嗎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6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明確的說,可以。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雙方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問題的函
勞社廳函[2005]334號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雙方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問題的請示》(粵勞社[2005]102號)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符合參保條件的在內地就業的香港人可以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
二、鑒於香港與內地的社會保障體制不同,結合內地目前採用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原則同意你省提出的採用香港、澳門政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上述兩地居民的社會保障碼在廣東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見,同時建議在首位前加香港、澳門地區的行政區劃代碼作為標識,以區分香港、澳門居民。
三、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通過簽訂協議形式實現雙方人員社會保險費的互免,但該問題涉及全國多個省區市,不宜由個別省份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社會保險協議。條件成熟時,中央政府將統籌考慮
C. 已獲得港澳台居民身份證的原內地居民,在內地已參保,到退休年齡可以辦退休嗎
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回保險個人賬戶予以答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已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返回內地(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並計算。
D. 定居香港後可否繼續領取國內退休工資,在大陸是事業單位職工
如果在大陸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並且開始領取退休金,那麼再到香港定居是可以繼續領取國內的退休金的
E. 如果換了香港居民身份證還能拿拿內地的退休金嗎
可以,而且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也是同樣需要參加社會保險的。
F. 退休後去香港老公那裡定居還能在大陸拿退休金嗎
退休後到相關定居,不影響在內地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規定,職工退休之後,獲准去香港配偶處定居的,內地養老金照發。但是,每年需要到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處辦理「在港澳台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進行生存驗證,不驗證表寄回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人事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中國銀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
勞人勞(1982)42號
經國務院同意,現對獲准出國定居的國營企業、事業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退休、退職人員的待遇處理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與國內退休、退職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及副食品價格補貼、糧(煤)價補貼、企業職工的因工殘廢補助費,以及由民政部門支付的殘廢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職待遇的單位發給(殘廢金由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門領取),或由受委託的國內親友代領,直至本人去世為止.支付此項待遇所需外匯,由當地中國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總局頒發的《審批個人外匯申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按期支付應得的款項.
二、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在國內途程所需的車、船費、行李搬運費、旅館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財政部關於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國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給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已在國外定居的直系親屬,須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公證、認證手續,向支付退休、退職待遇的單位提供退休、退職人員死亡證明書和供養直系親屬生存證明書,才能享受本條規定的各項待遇.
四、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除按照第一、二、三條規定享受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經批准又回國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單位其他退休、退職人員同樣對待,但是對其中一次領取了五年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在國外居住不滿五年的退休、退職人員,應從出國之月起計算,在滿五年之後方能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的各項待遇.
六、本通知同樣適用於獲准到港澳地區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和離開我國到外國或港澳地區定居的外國籍退休、退職人員.
七、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出國定居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其手續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G. 香港人可以在大陸買社保養老嗎
一、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的,可以參加社保。
二、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台港澳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保障在內地居住、就業和就學的台港澳居民社會保險權益,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三、在內地未就業、未就讀的台、港、澳居民在內地比照大陸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訴求日益強烈,為減輕其在大陸居住的後顧之憂,促進生活便利化,《暫行辦法》考慮將上述人員納入適用范圍,允許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補助由各級財政承擔。
(7)港人能否在大陸領退休金擴展閱讀: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是為維護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經2005年6月2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6月14日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中取消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的精神,為進一步便利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
促進交往交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准予就業許可,頒發就業證;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不予就業許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持就業證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聘僱台、港、澳人員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由本人持個體經營執照、健康證明和個人有效旅行證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香港、澳門人員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就業證遺失或損壞的,用人單位應當向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為台、港、澳人員補發就業證。
第十四條台、港、澳人員的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證所註明的用人單位一致。用人單位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台、港、澳人員重新申請辦理就業證。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聘僱台、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該用人單位1年內不得聘僱台、港、澳人員。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4年2月21日頒布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H. 在香港定居後還可以享受大陸退休金嗎 我有個朋友在香港定居,巳在大陸領取退休金,請問到香港後還可以
完全可以繼續享受大陸的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