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8年12月退休,退體審批是今年1月社保也是1月份領的養老金,今年能上調2018年的養老金嗎
一般七八月各地才出政策,怎麼漲?要各地決定。有的是上年末之前退休的漲,有的是當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也漲。
⑵ 2017年12月份退休,但當月還是在單位領取的工資,2018年1月份開始領的退休養老金,2018年
退休當月沒有養老金。養老金從次月開始發放。
2018年漲養老金,也包括2017年退休的人。不過漲幅要小一些,是定額增加。
具體漲多少,需看當地細則。
(2)北京2018年12月退休漲工資嗎擴展閱讀;
計算方式
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
A1、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
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An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對2008年7月1日後繳納的1996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按到賬時間合並計算後,用於到賬年度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
其中,退休當年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到賬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補繳基數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後,用於退休上一年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
對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小於4年的參保人員,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不得超過1.0,即: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1.0的,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1.0確定;小於1.0的,按實確定。
⑶ 我的退休證是2018年12月10日發放的,請問這次退休工資能上漲嗎
只要在去年十二月底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今年就能夠增加退休工資,看你的情況說明,完全符合增加的條件。
⑷ 我是2018年12月31日退休的。今年能漲工資嗎
你是從哪一個月拿到退休養老金的?去年拿到,今年可上調。
⑸ 我是2018年年底退休的,2019年一月份加工資,我能加嗎
2018年年底退休的,2019年一月份加工資, 能加的。
為退休人員漲工資已經是三版屆政府的連權續行為,2019年也不例外。因此,截止到2018年底前退休的職工,都會漲工資。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計算基礎養老金的一個關鍵因素,在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休年齡等因素相同的條件下,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越高,其基本養老金越高,否則越低。這一因素與月基本養老金成正比。
⑹ 我是2018年2月份退休的 今年能正常漲工資嗎
理論上趕不上、
一般來說,當年調整養老金的條件之一是:截止上年底之前退休人員
⑺ 2018年12月份退休,2019年一月份拿退休年齡能趕上漲工資嗎
2018年12月退休,2019年l月份拿退休工資,這次調資應該不應該有?
⑻ 2017年12月份退休,但當月的工資還在單位領取,2018年一月份開始領的養老金,2018年能調整
退休當月沒有養老金。養老金從次月開始發放。
2018年漲養老金,也包括2017年退休的人。不過漲幅要小一些,是定額增加。
具體漲多少,需看當地細則。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8)北京2018年12月退休漲工資嗎擴展閱讀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
第三十條 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