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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被撫養人費用

發布時間:2021-01-24 22:26:21

Ⅰ 人身傷害受傷者的父親58歲,還不到退休年齡,他有沒有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內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容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如果傷殘鑒定達等級,有上述被扶養對象的話就應當有。按傷殘等級計算,1級為100%,。。。10級為10%

Ⅱ 交通事故死亡一人被撫養人不到退休年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肇事逃逸的情況應該更加嚴格處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會有更嚴厲的處罰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
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准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准,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准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准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准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准。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准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撫養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並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採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列,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車禍賠償標準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賠償:
1、喪葬費: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該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上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農村);
3、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精神損害撫慰金
‍7、財產損失等
1、死亡賠償金:
城鎮標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農村標准: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
2、喪葬費:59345÷2=29672.5元
3、交通費:2000-5000元
4、住宿費:2000-5000元
5、家屬誤工費:家屬工資÷30×3人×15天
6、被撫養人生活費:
[父母撫養費]
城鎮標准:24105.60×[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農村標准:8343.50×[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小孩撫養費]
城鎮標准:24105.60×(18-實際年齡)÷2
農村標准: 8343.50 ×(18-實際年齡)÷2
7、精神撫慰金:20000-100000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
交強險理賠規則:現國家法律規定,機會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的理賠規則是不分交通事故責任,不管誰的責任,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1-7項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限額是11萬。收起

Ⅲ 人沒到退休年齡去世,返回的養老金法定繼承人是誰

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超過退休年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上班途中 交通事故身亡,企業該如何賠償

超過退休年齡再工作,與企業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無法認定為工傷,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如下規定,主張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企業不承擔直接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會給予必要的人道補助。

Ⅳ 交通事故被撫養人多大年齡才享受被撫養人生活費

指不滿十八歲的子女。

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近親屬是指女年滿歲、男年滿60歲的父母和配偶,以及雖然不滿前述年齡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5)退休年齡被撫養人費用擴展閱讀: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准。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Ⅵ 受害人已達退休年齡仍可要求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案情】
2016年7月19日某時,蓋某駕駛農用三輪車與被告常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蓋某當場死亡、三輪車受損。蓋某的法定繼承人良某等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常某及常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353790元。
受害人蓋某生前系農民,發生事故時63歲,被扶養人良某系蓋某的母親,僅蓋某一個孩子,無其他生活來源,已81歲。

【評析】
法律規定,受害人因傷遭受損失,賠償義務人須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之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據此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之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利益損害,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若難以實現,將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應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一定標准給予這些人一定數額的賠償。

受害人蓋某是其母親良某的法定撫養義務人。法律未規定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沒有規定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受害人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否,並非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要件。影響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只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及被扶養人之年齡等因素。受害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否不是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法律要件。

蓋某雖已超過退休年齡但未生前仍從事生產勞動。據我國社會實際情況來,很多人盡管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未取得退休金、養老金,仍在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依靠勞動所得維持自己及家人之生活。就本案而言,蓋某生前的確從事勞動。良某系蓋某的被扶養人,她因兒子蓋某去世而遭受生活來源的損失,且自身無任何收入來源,為了維系良某的日常生活,侵害方應當對其進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Ⅶ 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作為被撫養人了嗎

被人撫養的條件里,年齡是一個方面,主要看是否成年。
其次,是看是否有自理能力,這和退休不退休無關。
如果是殘疾,痴呆,未成年人等等,都可以作為被撫養人的。

Ⅷ 受害人已達退休年齡仍可要求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有符合條件的被扶養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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