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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退休年齡僱傭關系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2021-01-24 17:50:32

⑴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用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回達到法定退休年答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⑵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內享受基本容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從這些法定標准來看,即使有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也該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因為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所以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終止勞動關系,自然就不再承認與用人單位再訂立勞動合同,即再建立勞動關系了。
但是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執行目前存在一定爭議,有些地方和有些部門有些執法者和有些司法者會對一些特殊情況做出一些特殊的認定和裁判。
但普遍的觀點還是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可以建立發揮余熱的不受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務關系。

⑶ 達到退休年齡還能建立勞動關系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專」之規定,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之規定,可以認定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務關系。

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勞動關系還是僱傭關系

不是勞動關系。

⑸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確認勞動關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專經達到法定退休年屬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⑹ 誰知道員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勞動關系還是僱傭關系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⑺ 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是勞動關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可認定勞動關系嗎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內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容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⑼ 超過退休年齡再工作是勞動關系嗎

超過退休年齡後,應當辦理正常的退休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終止勞動關系;如果返聘的,則雙方只是僱傭關系或勞務關系,此時,用人單位不再需要為職工再繳納或辦理各類社會保險了。如果職工在工作中受傷的,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一、僱傭關系:《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2、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勞務關系:《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⑽ 超過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建立勞動關系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專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屬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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